海南万宁,女子在路上遛狗,一民宿员工开着观光车把狗撞身亡后慌忙逃离,事后交警认定员工全责,女子不解气,把员工连带民宿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给狗办后事时花的1000元火化费,3000元超 度费、以及1000元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7月9号,环球网发布一则报道。 2024年11月16号,中午12点左右,王某正牵着自己心爱的宠物狗在路上行走。 就在这时,一民宿的员工陈某,正驾驶着一辆旅游观光车,风风火火地开了过来。 接着,只听“砰”的一声,陈某的车把王某的宠物狗给撞了。 小狗呜咽几声后,就倒在地上没了动静。而陈某撞了狗之后,连车都没停一下,直接就开着车扬长而去,仿佛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王某看着倒在地上没了气息的宠物狗,心疼地哇哇大哭,她早已把小狗视作自己的家人,根本无法接受眼前的现实。 更让她气愤的是,陈某撞了狗竟然跑了,她顾不上难过,赶紧拿出手机报了警。 报警之后,王某就一直盼着能有个说法,她必须要让撞死她宠物狗的人承担责任。 到了12月28日,公安那边给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上明确写着,陈某需要承担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看到这个结果,心里稍微舒了一口气,觉得总算有了个公正的判定。 之后,王某把宠物狗送去火化了。看着宠物狗化为灰烬,她的心里空落落的。 2025年2月19号,王某觉得不能轻易算了。 她觉得自己不仅失去了宠物狗,少了一个情感寄托,给狗狗办后事时,也花了不少钱,其中就包括3000元的超度费和1000元的火化费。 除此之外,陈某和民宿方还应该再赔她精神损失费1000元,加起来共计5000元。 于是,她一纸诉状,把陈某和他所在的民宿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王某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驾驶旅游观光车撞死王某的宠物狗后逃离现场,这一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陈某作为驾驶者,有义务在行驶过程中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驾驶。撞到宠物狗后,按照常理和法律规定,他应停车查看情况并承担相应责任,但他却选择逃离,这种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因为宠物狗属于王某的财产。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陈某因其过错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由于陈某是在执行民宿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应由民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王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火化费和超度费。 对于火化费1000元,这是王某为处理宠物狗后事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相应票据支持,属于因陈某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按照财产损失计算方式,应得到支持。 然而,对于王某主张的3000元超度费,这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也不是处理宠物狗后事的必要支出,不属于按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财产损失范畴,所以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 而且陈某是民宿的员工,他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撞死了王某的宠物狗,所以某民宿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要承担这个案子10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陈某个人在这个案子里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赔偿项目方面,王某说宠物狗火化花了1000元,还拿出了相应的票据,法院觉得这个费用是合理的,应该赔偿。 但是王某还主张要3000元的“超度”费,法院认为这既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也不是必要的支出,所以没有支持她这个请求。 另外,王某还说因为狗死了,自己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她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也没有支持她这个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由民宿店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 有人看后认为,1000元火化费不应该赔,因为没人规定狗死了必须火化,只针对肇事司机逃逸这一点做出惩罚即可。 法院判决也是有些超前了,动物死后竟然还有火化费,那如果主人买墓地了,还会产生一系列费用,你也支持吗? 对于这个王某主张的诉求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你怎么看? 信源:环球网 20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