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沈阳,一女子以5200元租下崭新公寓,五天后,邻居告诉女子,上任租客不久前在这自

沈阳,一女子以5200元租下崭新公寓,五天后,邻居告诉女子,上任租客不久前在这自 杀,尸 体 腐 烂后才被发现。女子瞬间她汗毛倒竖,找房东要求退还,房东先否认后承认翻新墙面仅隔23天就出租,但拒退全款,还强扣650元中介费,扬言"房子没毛病"。事件曝光后,全城中介下架了该房源,但这个房子成了网红打卡点,每天十几个中介在直播。目前,女子已搬离,并起诉房东要求赔偿。   据法治视讯7月9日报道,韩女士(化名)以押一付三共5200元租下沈阳市唐轩公馆某房屋。   签约时,房东未告知房屋历史,中介也未披露信息。5天后,韩女士从邻居处得知,半个月前上一任租客在屋内自 杀身亡,尸 体 腐 烂后才被发现。房东随后重新粉刷墙壁出租。   韩女士立即联系房东对质,房东起初否认,次日才承认事实,但拒绝全额退款,声称“房子没毛病”。多次协商后,房东扣除650元中介费,仅退还4550元。   韩女士认为权益受损,已委托律师起诉。   事件曝光后,每日十余批中介拍摄屋内遗留的警告纸条,内容直指房东隐瞒真相,而所有中介平台紧急下架该房源,韩女士退租后,房东继续带人看房。   对此,有网友说,说风凉话的怕是没当过房东!沈阳房租才千把块,房贷就要还好几千,自杀问题又不是房东能决定的,凭啥不能租?嫌晦气自己买别墅去!   有网友说,租房或买房,出现有人自杀的情况,都是非常忌讳的,这属于根本违约,依法可以解约,房东才是违约方,应当退还全部款项。支持女子起诉。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1、房东隐瞒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房东咬定房子没问就不算骗,韩女士主张不说实话就是欺诈。   房东在租客韩女士追问时先否认后承认所租房子存在有人自 杀的情况,已超出消极沉默范畴,属于主动欺骗。好比卖二手车时调表,被发现才承认调过。   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凶宅”明确定义,但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事件显著影响交易决策,房东有主动披露义务,也就是说,对于存在这种特殊情况的房子,房东有义务说清楚这些事实。   具体到本案,上一个租客的死亡时间极近,不到1个月,而且已经出现尸 体 腐 烂的比较严重的情节。而房东刻意翻新掩盖,重刷墙面、换沙发,这些行为坐实了隐瞒的主观故意。   当然,谁主张,谁举证。若房东咬定“不知情”,租客需举证其明知。本案中,韩女士的证据包括邻居证言,房东通话中从否认到承认的转折,屋内遗留警告纸条等,这些间接证据已形成优势证据,法院大概率推定房东知情。   也就是说,韩女士有机会撤销合同,但要求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否则会发生灭失后果。   2、租客韩女士能否要回全部租金?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东扣钱逻辑是,韩女士提前搬走算违约,扣中介费补偿我损失。   但是,根本违约在房东,租赁合同不仅是给个遮风挡雨的水泥盒子,更要保障基本居住安宁。当房屋因凶宅属性导致韩女士精神恐慌,合同目的根本落空。   而且,房东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构成欺诈,其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韩女士赔偿损失。   相反,韩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让房东将押金及租金全部退还,而且还可以向有过错的房东主张损害赔偿。   更何况,中介费是房东委托中介服务的对价,与韩女士无关,该等损失,不是因为韩女士造成的,而是其应当支付给中介的报酬。在合同未约定解约时由韩女士承担,房东扣费纯属无据。   3、韩女士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房东隐瞒行为,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如导致韩女士事后发生严重精神损害,如出现失眠、抑郁等问题,则可能有机会获得赔偿。   但是,司法实务中,除对他人人身权益的直接侵权外,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谨慎,毕竟违约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能性比较低,而且还得是严重情况。   不过,本案房东还有一些加重侵害的情节,如房东在韩女士退租后立刻带人看房,完全漠视其感受。   此事爆出后,房屋成为网红打卡点,加剧韩女士的心理创伤。   若韩女士能提供心理咨询记录或医嘱,可争取部分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