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女子买了套房子,位于4楼,房产证上是402号,谁知房子被查封,女子这才知道,这幢楼并非根据楼层编号,而是楼层—1,一楼是002、二楼是102、三楼是202、四楼是302、五楼是402,女子家房号应该是302号,因为房号错误,5楼邻居房产被查封,执行的竟是女子家房子,但房子被封,无法办理更正手续,女子陷入两难境地。 2025年7月9日,扬子晚报报道,一女子遇到了糟心的事,令人唏嘘。 张女士面对记者,她一脸愁容,她告诉记者,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7月8日,记者来到被查封的房产,房子在某小区18幢4楼。 去年的时候,法院找上门来,张女士这才知道,自己的房本上房号是错的。 20年前,张女士买下来这套房子,房子在4楼,房本上的房号是402室,张女士没觉得有啥问题。 可是,她不知道,这幢楼的楼层排序,并非根据楼层,而是楼层—1。 也就是说,一层是002、二层是102、三层是202、四层是302、五层是402。 按照这样的方式,张女士的房号应该是302室,而不是402室,可张女士的房本上印着房号是402室。 这幢楼的2,3,5,6层被奚先生一人买走,唯独4层被张女士买下。 由于楼层这种排序,可买家并不知晓, 一直到去年,奚先生不知道出了什么事情,被法院列为了被执行人,因此,法院查封了他的房产。 但是,由于房号错误,法院查封奚先生房产时,误将张女士的房子执行了。 直到这个时候,张女士才知道房产证房号被办错的事情,她第一时间来到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但是很快,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是: 根据房产证及现场调查结果,案外人所占用的某山庄18幢第4层系被执行人奚某与秦某共有的4层302室不动产。 案外人就其占有使用的镇江市桃花山庄18幢第4层不动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案外人要求停止对其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执行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院不予对张女士房产解封。 张女士傻了,立刻就此事找了开发商、物业、奚先生、镇江不动产交易中心等多方,他们均已认可,确实是房产证办错了。 张女士要求,立刻将房号进行更正,可是,问题来了,房子在查封状态,不动产交易中心无法更正房子信息。 7月8日下午,法院进行了调解,参与调解的有奚先生,当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等等多人一起商议。 法院要求,不动产交易中心应出具承认办错证的正式文件。 不动产交易中心则表示,已经发函,不再提供正式文件。 法院提出,不动产交易中心可以对张女士的房产信息进行带封变更。 也就是说,不动产交易中心可以在法院已查封该房产的情况下,进行对该房产的信息登记变更。 可是,问题又来了,不动产交易中心认为,带封变更哪有那么简单,手续一定要齐全才能变更。 如果非要带封变更,法院必须要给文件,可是,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提供文件。 可事情不能就这样卡住,还得需要解决问题,到了后来,双方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情需要向上级汇告,之后会再做协调。 张女士听后非常难过,自己明明和奚先生的房产毫无关系。 并且,事实清楚明了,自己是案外人,不应该被这件事困扰。 好在第二天就等来了结果,7月9日,法院发布了《执行裁定书》,宣布对张女士18栋302室的房子解封。 法院表示,等房产信息更正之后,对奚先生的4楼402室再行查封。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法院最初驳回张女士执行异议,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证书。 《民法典》第216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公众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进行交易等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事件中,登记有错误,法院前期是按照登记内容执行的。 这提醒当事人在进行不动产相关交易时,一定要充分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 登记机关需要确保登记信息准确,避免因登记错误引发纠纷。 2,张女士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根据不动产登记证书及现场调查结果,以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为由驳回异议。 《最高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法院审查时遵循了相关规定,但因房号错误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这提醒当事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不动产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相关部门应完善更正登记程序,避免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2025.7.9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