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装商和某公司合伙开店,自己出场地,对方卖货。因租金纠纷,服装商竟带人冲进店铺,清空百万货品当夜转租他人!公司怒告索赔,服务商反呛:"他们欠钱在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实施的强行锁门、断水断电等强行收房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而出租人反而要承担承租人租金损失的60%。网友直呼:强行锁门、断水断电催租金怎么行不通了? 近日,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披露了一则案例,引发热烈讨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某公司与服务商魏某签订《联营合同》,约定魏某以其名下店铺使用权作为合作投入,服饰公司则向魏某支付联营利润。 合作期间,双方因店铺租金标准与租期问题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 魏某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将店铺内服饰公司的货品、设备等物资运离现场,强行收回店铺使用权,并于当日将店铺转租给第三方。 服饰公司遂起诉要求魏某返还物资,并赔偿店铺租金差价、服装贬值、装修等损失。 魏某提起反诉,主张服饰公司需支付其清场搬迁费、仓储费、工商管理费、装修损失等费用。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将搬走的所有物品交还某服饰公司,赔偿店铺租金、服装贬值、装修等损失;某服饰公司支付魏某管理费。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魏某赔偿店铺租金、服装贬值、装修等损失的判项。 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对魏某赔偿损失数额予以调整。 为啥三级法院在出租人强行收回房子等问题上会有不同认识呢?生效判决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1、魏某强行收店行为是否属于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应当满足四大要件,分别是,一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如起诉,且不立即行动损失将无法挽回; 二是,手段必要,措施必须与保护权益相适应,不得过度; 三是,对象限于侵权人财产,只能扣留侵权方财物,不得侵害人身或第三方权益; 四是,事后及时移交公权,采取行动后必须立即报警或起诉。 本案中,租金纠纷本质是合同争议,服饰公司未转移财产或销毁店铺,魏某完全可通过诉讼解决。魏某采取锁门断水电、强行搬离物品等方式强行收房时,无证据表明损失即将失控,如货物正在被搬空。 同时,魏某的行为过度,完全可以暂扣拖欠租金价值相当的货物,魏某锁门断水电,导致瘫痪对方经营,远超维权必要。连夜清空百万货物则侵犯了对方财产权。而立即转租第三方,则存在恶意违约的嫌疑。 关键的是,魏某收店后未申请法院保全或起诉,反而直接转租牟利,实质是以维权之名行报复之实。 因此,魏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而是构成侵权行为。 2、租金损失为何判魏某担责60%?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魏某在服饰公司违反约定支付租金时,依约已经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魏某没有选择这么做,而是选择采取锁门断水电、强行搬离物品等方式强行收房,并转租给第三方,此时,魏某的行为也构成根本违约,且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了。 此时,服饰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依据双方过错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显然,若魏某依法起诉主张租金,服饰公司可能败诉支付租金,不会产生新租金差价。但因魏某违法收店,服饰公司被迫紧急租赁替代店铺,差价损失100%由该行为引发。 从过错比例角度,服饰公司违约系“诱因”,未直接造成租金差价,而魏某过激行为系“主因”,直接导致差价损失。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故,对于服饰公司的租金损失,由魏某承担60%,服饰公司自担40%。 3、为何魏某反诉费用全被驳回?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魏某主张的清场费、仓储费等均系其违法收店后自行扩大的支出,任何人禁止在错误中获利,法院认定魏某选择违法操作,相关费用视为“自担风险”。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关于魏某赔偿装修、服装贬值的判项,维持物资返还义务,调整租金损失赔偿比例为60%,驳回魏某反诉绝大部分请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