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男子跑到一处鱼塘钓鱼,结果却意外的甩到了高压线,男子当场被电伤,全身有80%被烧伤,然而,鱼塘主人却表示,自家的4000斤鱼也一同被电死,网友表示,那是鱼塘主人给钓鱼佬赔钱,还是偷鱼的赔偿给鱼塘主? 据悉,事发当天,28岁的男子唐某带着一名女伴,来到了莫某的鱼塘边钓鱼,因为在甩鱼竿的时候,不慎碰到了头顶上的高压线,结果,唐某当场被电伤,女伴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事发后,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据悉,唐某全身80%被烧伤,伤情比较严重,而塘主莫某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对方,而且来鱼塘钓鱼也没有经过自己允许,现在鱼塘有4000多斤鱼也被电死了,自己接下来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而唐某的家属则表示,唐某有很多年的钓鱼经验了,不知道这次为什么会出现意外,等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情况后,会开展下一步维权。 事发后,网友表示,你去偷鱼,还维权什么,人家应该跟你要赔偿才对。 还有网友表示,其实,鱼塘主和被电男子是可以去电力公司索要赔偿的,而不是两者相互纠缠。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主要涉及三方的责任:唐某、莫某以及电力公司。 首先,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高压线下钓鱼,这种行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唐某应该知晓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极大风险,即便他有多年钓鱼经验,但这次未能谨慎操作,导致鱼竿触碰高压线,他自身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再看鱼塘主人莫某,他的鱼塘并非经营性垂钓园,他也不认识唐某,唐某私自进入鱼塘钓鱼属于未经许可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分析,莫某没有邀请唐某来钓鱼,在法律上不存在互助义务,并且唐某的私自进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侵权。如果莫某能证明自己已对鱼塘可能存在的危险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例如在鱼塘周边设置警示标识,或者向常来钓鱼的朋友口头提醒过高压线附近的危险,那么他在此次事故中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对唐某的赔偿责任。 对于自己鱼塘鱼被电死的损失,莫某可以向唐某或者是电力公司进行追偿。 最后是电力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若电力公司无法证明唐某是故意触电或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事故发生,那么电力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电力公司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若电力公司能够证明其高压线的架设符合安全标准,且在周边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其承担的责任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 但如果经调查发现高压线架设存在安全隐患,例如高度不符合标准,或者警示标识缺失、不明显等,电力公司则可能需要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后,钓鱼看似没啥危险性,但是,如果上方有高压线,还是尽量远离一些,毕竟,潜在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无论是谁,在从事娱乐活动时,还需增强安全意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