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庆?”湖南湘潭,男子称与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系朋友,结果发现对方与自己妻子多次开房,高达二三十次。法院把对方与自己妻子的开房记录全部调了出来。
今年5月26日,自己跑到对方办公室找对方讨说法时,结果被对方掐脖、打伤,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有记者关注到此事,从当地派出所获悉男子被打伤一事正在依法依规调查。当地市监局局长还告诉记者,当地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现在的西门庆都太嚣张了!”“欺男霸女,必须开除公职!”“建议婚内出轨入刑!”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男子作为受害人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维权?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遇到这样的事情,男子可以分别向妻子以及对方维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拿本案而言,男子如果不能原谅妻子,可以在与妻子离婚时,要求妻子赔偿并少分财产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配偶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也明确规定,“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因而被他人破坏婚姻,第三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并无赔偿责任。婚姻中的受害方无法向第三者直接索赔。
不过本案比较特殊,第三者是一名公职人员,还动了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男子不愿意对方,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可以依法要求警方对其打人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还可以要求其所在的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处分。
还应当注意的是,婚内出轨,或者破坏他人家庭充当小三的行为的责任不仅如此,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面临严惩!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破坏他人家庭,令人不齿!婚姻不易,需要且行且珍惜!
而如果在婚姻中不幸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应当保持冷静、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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