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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雁塔区。纪检民警姬某将私家车违规停放在机动车主干道上过夜,致使一辆摩托

陕西西安,雁塔区。纪检民警姬某将私家车违规停放在机动车主干道上过夜,致使一辆摩托车追尾,车主罗某远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两月后,事故责任认定:车主姬某因“违规停车”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罗某远因“观察不周”承担主要责任。

3月31日凌晨4点40分左右,32岁厨师罗某远驾驶摩托车经过西安市雁塔南二路电子西街路段时,撞上一辆停放在主干道上的黑色汽车,涉事车主姬某是西安纪检的民警,事故发生时,此车已在此停放了近8小时。

涉事车主姬某表示,由于当时附近已无车位,此处离家较近,所以将车停在了此处。

事故发生时,罗某远驾驶摩托车时速约为36KM,虽然佩戴了头盔且并没有超速,还是导致罗某远伤情严重,经兵器工业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两月后,对此次事故作出了“罗某远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姬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

此认定一出,死者家属表示不解。

认定书中描述“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其他无需要记录的情况”,对此,死者家属提出了质疑。

据事发时道路监控视频显示,涉事车辆上方处明显有两个路灯熄灭,这一特殊细节却被忽略。

另外死者家属还质疑,认定书忽略了“涉事全路段是禁停路段,两个特别明显的禁停标志,一个竖在路口,一个就竖在姬某停车前方几米的地方”。

除此之外,死者家属还认为,处理罗某远交通案时涉嫌程序违法。根据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显示,负责处理此案的三名交警:侯某、金某宏和牛某功三人中,只有侯某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但在事故现场图以及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上,均未出现主办警察侯某的签名。

基于对以上几点的质疑,罗某远家属对于雁塔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起复核。

6月30日,做出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记者联系时工作人员告知联系当事民警。当事民警回复记者:“这个事情已经出具复核结论,以复核结论为准。”

同时,涉事者姬某以联系自己律师为由,拒绝了采访,其律师回复称“此事公安机关正在处理,在结论出来之前,作为当事人我们不便发表意见,建议你联系有关单位”。

然而,此次事件,到底该担何责。

在交通事故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两方以上有过错,按作用和过错程度分主次责;均无过错,属交通意外,各方无责。 那么违章停车被撞造成他人致死,应该怎么认定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安全交通法》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罗某远既没有酒驾,也没有超速,而且按规定佩戴了头盔,事故发生时,正是深夜,同时车辆上方路灯没有正常照明,也属于客观因素之一,基于公平原则,此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较为合理。

其次,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并没有对“主办”一词进行解释,通常可理解为主要工作的负责人,其他人只能作为辅助人员参与。

对于事故中道路勘验等关键环节,作为主办警察应当亲自处理,而不应全部交给其他辅助人员处理。

只是次事件涉事人员姬某的敏感身份,引发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还死者一个公道。

各位网友们,你们觉得呢?

评论列表

喜儿
喜儿 1
2025-07-09 14:53
程序有瑕疵,但不能改变内容的正确。夜间开车灯行驶这是基本要求,没有路灯其实并不影响责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