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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打击”虚假宣传、鬼称等违法行为,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典型案例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于8日公布第二批部分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鬼称”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4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法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2025广东“3·15”晚会节目播出内容显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段先生称“葛根素可以三个月治好冠心病,三个月治好尿毒症”等内容,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越秀区租赁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向老年人免费赠送酸奶、鸡蛋等物品,吸引老年人,销售食品。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宣称销售的“新纳牌葛根黄酮软胶囊”“愚人牌参鹿强身胶囊”等食品,具有治疗老年痴呆、尿毒症、冠心病、降血脂等功效无事实依据,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相关佐证。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宣称“葛根素可以三个月治好冠心病,三个月治好尿毒症”等内容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直击老年人最易受骗的“健康养生”领域,严厉惩处释放“零容忍”信号,警示了同类经营者,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广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案

2025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汕尾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线索,反映广州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的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检验单位信息与“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显示的检验单位信息不一致,其中1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出厂信息与“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显示的出厂信息不一致。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对涉案5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时,未核对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出厂信息,导致其中1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出厂信息与“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显示的出厂信息不一致。检验完成后,当事人使用其他检验机构的账号上传气瓶检验信息,导致涉案5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的检验单位信息与“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显示的检验单位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子标签信息的准确性是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的关键。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暴露出部分检验机构存在违规操作、主体责任不到位、内部流程管理混乱、信息化对接和技术合规不完善等问题。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要求检验机构必须确保标签与实物一致,保障气瓶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案例三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没收涉案1200个印有“cK”和“CalvinKleinJeans”商标的帽子、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从化区某无名仓库及某电商平台上有侵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商品,商标权利人请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述侵权行为。

经调查发现,池某租用上述仓库存放1200个印有“cK”和“CalvinKleinJeans”商标的帽子,并在某平台个人网店销售涉案帽子。经现场鉴定,涉案帽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cK”和“CalvinKleinJeans”专用权。池某共购进涉案帽子1215个,对外已销售15个,货值金额93555元,违法所得115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线上销售线下存放,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品牌价值和消费者利益。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能有效阻止侵权商品继续流通,减少对商标声誉的损害,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

案例四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的食品、违法所得,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相继生产的两批次“芒果干”(产品规格:200g/袋、150克/袋)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个批次的“芒果干”货值总金额约为4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且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

案例五某三文鱼店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三文鱼店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4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民举报,反映某三文鱼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鬼秤”。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现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实施执法抽检。检定结果显示,该电子计价秤被擅自改动、拆装,输入密码后能直接调整计量参数,且秤体外壳未加铅封,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当事人于2025年1月在经营场所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截至2月14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子计价秤的计量准确度直接关系企业、消费者的利益。该案件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打击利用计量器具作弊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卢梦谦通讯员:穗市监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