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乱来了!甘肃天水幼儿园血铅中毒的源头查出来了,竟然是一帮“丧尽天良”之人购买含铅彩色原料加到食品里造成的! 网友说:“加色素能要命吗?这些人不是坏就是蠢!” 据新华网7月8日消息,甘肃省天水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当地幼儿血铅异常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原来,经幼儿园园长、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许可,后厨人员通过网络购买含铅彩绘原料用于制作食品,最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官方公布的监控视频以及查获的剩余颜料和食物留样,都能证实这一情况。 现如今,培心幼儿园251名幼儿经血铅标准判定,血铅异常的有233人,正常的18人。 不得不说,看完这事真的让人心里憋闷的慌。 他们这哪是迷糊,根本就是没良心啊! 给幼儿吃的东西上用含铅颜料? 但凡有点脑子的人都知道铅对孩子意味着什么——那是会侵入骨头、影响发育的毒物! 园长点头、法人同意、投资人默认,从上到下一整条链的冷酷,为了一点装饰好看,就把200多个孩子的健康当垫脚石,这不是过失,这是赤裸裸地漠视生命! 要知道,200多个孩子背后是200多个家庭,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如今遭受这样的伤害,父母该有多痛心啊。 有人说,哪怕他们用食物色素也不至于造成这样的危害。 食物色素哪怕贵一点、麻烦一点,对孩子也是安全的。可他们偏要用含铅的颜料,到底是何居心? 当然,相关责任人必须为他们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不是小事,食品安全是底线中的底线,法律对这类行为的约束本来就非常严格。 然而,就这个案子来看,法律的“红线”被全面践踏。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事单位将面临货值金额10 - 20倍罚款(最低5万元)。 在这次事件中,涉事幼儿园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此条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本案中,幼儿园后厨人员使用含铅且包装明确标明不可食用的彩绘颜料制作食品。幼儿园园长朱某、投资人李某同意这种行为。 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朱某、李某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 如果经过进一步调查鉴定,证实幼儿因为食用含铅食品出现严重后果,涉案人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此外,在民事方面,幼儿园也难脱干系! 幼儿园里的孩子年龄大多在2至7岁之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孩子受到伤害是因为幼儿园里的食品安全问题,幼儿园当然要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孩子们在医院检查、治疗等各项费用。 总的来说,他们把颜料当成食物着色剂,而且还是在幼儿园发生的,这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相信。 他们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么做对他们有什么好处?他们难道不知道这样做的危害吗? 是为了省钱,但是有网友查到,彩色颜料并不便宜,和普通色素相比还更贵一些。 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那就只能说明一点,要么是他们骨子里的“坏”,要么就是他们真的“蠢”到家了! 对此,你又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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