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女子的前夫到店里看孩子,前夫的现任冲到店里和前夫吵架,并将店里的东西砸坏。随后,女子愤怒之下砸了前夫的车子。最后,民警赶来处理此事,女子也对此感到懊悔,呼吁大家遇到事情不要冲动,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据木兰轶事7月6日报道,张芳芳年轻漂亮,自己开了一家服装店。当天她有事出去,让店员在店里照看生意。 她走出去没多远,店员就打电话说:“你的前夫李浩勇来了,想看看小宝。”小宝是两人共同的孩子,当时正在店里玩耍。李浩勇过来后,抱住小宝又亲又关心,看样子十分想念孩子。 店员看到这一幕,既觉得温馨,又有些担心——毕竟两人已经离婚,她不知道他们约定的探视权细节,也不确定老板是否愿意李浩勇随意到店里探视孩子。 果然,回来后张芳芳没看到孩子哭,却发现孩子躲在角落不敢出来——店里正“上演大战”。原来,李浩勇来店里看孩子,引来了他现任妻子的不满。对方一路跟踪到店,情绪激动地冲进来,和李浩勇扭打、抓扯起来。 孩子见状吓坏了,店员赶紧把孩子抱到角落藏起来,不让他看到这一幕,以免留下心理阴影,随后又出来劝架:“这是老板的店,不是你们的地方,砸坏东西找谁赔?” 但李浩勇的现任十分激动,根本不听劝,她觉得丈夫心里还惦记着前妻和儿子。“我为家庭付出这么多,自己也长得漂亮,丈夫为什么还要想前妻和他们的儿子?”情绪失控下,现任把店里砸得稀巴烂,李浩勇也无法让她冷静下来。 此时张芳芳正好赶回,看到一片狼藉,怒火中烧:“我不招你不惹你,你们跑到我店里打架、砸东西?更过分的是,你们把孩子吓坏了!”愤怒之下,她拿起东西砸向了李浩勇的车子。周围群众见状赶紧报警,担心三人情绪激动会伤到人。 民警赶到后,理清了事情经过:起因固然是李浩勇现任的冲动行为,但根本原因还是李浩勇和现任没沟通好探视事宜。当然,张芳芳也有过错——遇到事情可以讲道理,甚至用法律维权,不该砸李浩勇的车。 事后,张芳芳承认了错误,并呼吁大家:“遇到类似事情千万别冲动,要冷静处理,用法律维权。” 至于李浩勇的现任,虽然没人听到她直接表态,但大家都知道她既委屈又后悔——不仅要承担赔偿,和丈夫的关系也可能难以修复。而李浩勇也该反思:如果他提前和现任沟通好再来看孩子,或许就不会有这场闹剧了。 一、前夫未提前沟通就到店里看孩子,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应当提前与女子进行沟通,协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 。如果未提前沟通就到店里探视,虽不构成违法,但从法律精神和家庭和谐角度,这种行为欠妥,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夫现任冲到店里砸东西,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财物损失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会面临拘留和罚款。 若造成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 ,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需对女子的财产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三、女子怒砸前夫车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女子怒砸前夫车子的行为同样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若车子损失较小,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车子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等符合刑事立案的情况,就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处罚后果的同时也要进行民事赔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分享城市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