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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女子在街边一彩票站买刮刮乐,先付款了6张,刮后均未中奖,女子不甘心又在

安徽淮北,女子在街边一彩票站买刮刮乐,先付款了6张,刮后均未中奖,女子不甘心又在摊位上拿了一张,岂料,竟刮出了100万。女子激动不已,告知老板。老板一把抢过女子的彩票,说女子未付款,不能将彩票拿走。女子不乐意了,怒怼:我要是没中奖,你会不要求我付款吗?此事惊动了警方,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7月6日的夜晚,安徽淮北市某步行街处,霓虹闪烁,人来人往,街头巷尾充满了烟火气。 在街边一家餐馆门口,有个彩票摊位已经在这里摆了两年摊位了。 摊位老板是个位老大爷,每天都在这里,迎接形形色色想要碰碰运气的顾客。 晚上8点左右,和往常一样,摊位前围了不少人,大家都抱着一丝希望,想试试手气。 人群中有一位女子,随手拿起6张刮刮乐彩票,并向老板付了款。 接着,坐在摊位前就开始刮了起来。 女子把这六张一口都刮完了,结果,均未中奖,女子叹息一声,有些不甘心。 她来到摊位前,顺手又撕下一张新彩票,迫不及待地刮开涂层。 这种“先刮后付”的默契,在熟客间早已约定俗成,因此,老板并未要求她马上支付这一张彩票钱。 女子拿着手里的彩票,小心翼翼的刮开,先出现了一个1的数字,女子激动不已,难道中了10元? 女子又往后面刮,又出现了1个零、2个零、3个零…….此时,女子仿佛能听到自己心跳声,她颤抖着手继续刮,直到后面出现了6个零。 女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居然刮出了100万的大奖,简直像做梦一样。 她激动地大喊:中了!我中了100万! 这一嗓子,瞬间吸引了所有人的目光,原本热闹的摊位前一下子变得鸦雀无声,大家都凑上前去,想看看是不是真的。 可就在大家投来羡慕的眼神时,彩票摊位老板的反应却让人始料未及。 老板皱着眉头,一脸严肃,他盯着中奖的女子,大声说道:这彩票你还没付钱呢,不能拿走! 突然,一把将女子手里的彩票夺走。 女子见彩票被老板抢走,气得直跺脚,脸涨得通红,喊道:我都中奖了,现在说没付钱?这不是耍赖吗?我要是没中奖,难道你会不收钱吗?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声音越来越大,争吵也越来越激烈。 眼看着双方谁也不让步,场面越来越混乱,有人赶紧掏出手机报了警。 不一会儿,民警赶到了现场。他们分开争吵的两人,开始询问事情的经过。 彩票摊位老板一脸委屈地向民警解释情况,虽然嘴上没说不给顾客彩票,但那态度明显就是不想轻易把彩票交出去。 中奖顾客则在一旁急得直跺脚,不停地向民警诉说自己的委屈。 民警了解完大致情况后,决定把双方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目前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但具体的协商结果未透露。 有目击者见这一幕传到了网上,网友们议论纷纷。 刮刮乐先刮后付很正常,都是默契,我朋友中10万的时候,那老板也这样,都是一路货色。不中大奖的时候老板都承认先刮后付,中大奖的时候老板就说对方没付钱,想据为己有。不过这些法律程序完善,中奖者不用怕,一判一个准。 既然没给钱为啥要允许她刮呢?有明确的说先付款后刮票,既然老板允许她刮了就说明老板已经认可先刮后给钱。看到人家中大奖就眼红,不想给。要是人家没中,不给你票钱你还不是一样要报警。 《民法典》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这个案例中,彩票摊主允许女子先刮彩票,女子也实际刮开了彩票,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达成了合意,应视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即使女子尚未支付彩票款,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女子在彩票买卖合同成立后,有义务支付彩票款项;而老板在女子中奖后,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交付中奖彩票。 老板以未付款为由拒绝交付彩票,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 《彩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 虽然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方式销售彩票违反了该条例规定,但此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所以,老板赊销彩票的行为虽违规,但不影响彩票买卖合同的效力。 综合以上法律分析,即便女子购彩时未付款,也不影响她获得中奖彩票的权益,她只需按照约定支付彩票款即可。 此次事件不仅给当事人上了一课,也提醒广大彩民先支付再刮奖,这样最安全,避免纠纷。 信源——潮新闻-202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