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电梯的意外:谁该为受伤买单?
湖南宁乡,一个普通的上班早晨,易某红像往常一样,匆匆赶往位于吾悦广场5楼的餐饮店上班。那天,她像往常一样,穿过吾悦广场的大厅,朝着电梯走去。然而,就在她快要到达电梯口时,意外发生了。
大厅里放置了两块广告牌,为了能赶上电梯,易某红不得不加快脚步绕过广告牌。就在她绕过广告牌的瞬间,地面湿滑,她脚下一滑,重心不稳,重重地摔倒在地上。剧痛瞬间袭来,她意识到自己可能受了重伤。
周围的人很快围了过来,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易某红被紧急送往宁乡市中医医院,经过检查,她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在医院住了20天后,易某红终于可以出院了,但这次治疗让她花费了15020.78元的医疗费,后续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出院后,易某红委托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她虽然不构成伤残,但后续治疗费用估计需要12000元,误工360天,护理150天,营养180天。这次鉴定,她又花费了2300元。
易某红认为,这场意外是因为广场的广告牌设置不合理,且地面湿滑没有设置安全提醒导致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宁乡新城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她的受伤承担责任。于是,她将XX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30624.62元。
XX公司则辩称,他们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认为,从现场的照片和视频来看,当时地面并没有积水,其他人都能正常通过,只有易某红因为赶电梯速度过快才摔倒。此外,XX公司还提出,易某红是在上班途中受伤,这应该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来赔偿,而不是由他们承担。而且,他们认为易某红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应该依法核减。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现场的监控录像、易某红的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监控录像显示,易某红在绕过广告牌时确实是因为地面湿滑而摔倒,而XX公司在广告牌附近并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提醒标志。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责任保障进入其场所的人员的安全。XX公司在大厅放置广告牌,虽然没有明显的积水,但广告牌的设置确实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未设置安全提醒,这表明XX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易某红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然而,易某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她在赶电梯时速度过快,没有注意到地面湿滑和广告牌的存在,这是她受伤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XX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易某红33892.14元;易某红自行承担70%的责任。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XX公司负担313元,易某红负担8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