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养五岁女童,利用生活之便对其侵犯。女童在读中学时,将此事告诉同学。随后,同学将此事告知老师,男子最终被抓捕。事后发现,该男子另外还侵犯了四名未成年人。
据北京日报7月6日报道,顾某收养了五岁的女童,利用生活之便进行侵扰,有了身体接触。当女孩上中学后,就向同学讲述了自己的悲惨遭遇,同学赶紧报告班主任,最后班主任又报告校领导。经过报警后,才将顾某抓捕判刑。
小优五岁的时候就被顾某收养了,终于结束了自己颠沛流离的生活,回到家中,顾某对小优非常照顾,会给她弄很多好吃的,让小优一度感觉自己将会开启幸福生活。
可是没过多久,顾某对小优就有了侵犯,小优懵懵懂懂,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知道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可她又没有倾诉的对象。
再加上顾某也警告小优,不准告诉任何人,要不然会把她逐出家门,让她再次无家可归。
小优受到威胁后,只能老老实实顺从顾某。不过,当她年纪越来越大,她知道顾某是在对自己实施侵犯,她总想找到解脱的方法。
直到读初中后,她不经意将这件事告知了同学,因为她实在无法忍受内心的煎熬,才和自己要好的同学讲起了这件事。
同学生活在幸福有爱的家庭,父母也一直在引导她把握与异性相处的尺度,所以同学知道小优被顾某侵犯,明白对方是犯法的,于是赶紧告诉了班主任。
班主任也不敢怠慢,赶紧找到小优,了解实际情况。小优之前害怕事情爆出来,顾某会将她撵出家门,而现在她也长大了,她也知道顾某做的事情是在一再侵犯自己、伤害自己,所以现在有老师给她撑腰,她也不怕了,便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老师。
老师很愤恨,立即把这件事上报给了主任,主任又赶紧告知了校长,最后一起合计求助于司法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接到此案后赶紧报警,最后将顾某抓捕。
最后,经过调查,顾某还不只是侵犯了小优,同时还侵犯了其他四名未成年人,这样的恶行最终也将他送上了不归路。
有网友就说,收养孩子一定要回访,不能收养了就不管了,特别是女孩子被男性收养,一定要了解对方的品行、家庭情况,不然就会将孩子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
一、男子收养女童后实施性侵,从法律角度他面临怎样的惩处?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男子性侵女童,构成强奸罪。
该法条旨在对幼女这一弱势群体提供特殊保护,因为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认知和反抗能力,所以对侵犯幼女的行为从重惩处,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以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
二、同学得知女童被性侵后告知老师,老师后续报警处理,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委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
老师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发现女童被性侵线索后报警,严格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这一制度是为了及时发现、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能得到及时救助,最大程度降低伤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男子收养女童后对其性侵,还侵害了其他四名未成年人,最终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在这起案件里,男子收养女童后实施性侵,还侵害其他四名未成年人,符合“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这一加重情节。
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多名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所以被判处死刑。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这类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合理的交代,同时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