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浙江杭州,一男子在家门口看到两只大蟑螂在爬,于是立即用杀虫剂将大蟑螂杀死了。万万

浙江杭州,一男子在家门口看到两只大蟑螂在爬,于是立即用杀虫剂将大蟑螂杀死了。万万没想到,邻居发现后竟然怒斥男子:“这是我家养的宠物,你必须给我赔钱!”男子认为邻居是在讹人,哪有人养大蟑螂的,于是报了警。后经警方调查,这两只并不是蟑螂,而是螳螂,的确是邻居养的宠物。 事发当天,男子杨某下班回家,刚走到家门口,就看到地上有两只外形奇特、个头与大蟑螂差不多大小的虫子。 杨某误认为是蟑螂,瞬间头皮发麻,准备踩死这两只“蟑螂”,但他又立即收住了脚,因为他记得网上有说如果踩死了蟑螂,会导致细菌扩散。 于是杨某立即回家拿来了杀虫剂,对着这两只“蟑螂”一顿喷射,直到这两只“蟑螂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为止。 这时,邻居孟某听到动静赶了出来,当他看到地上一动不动的“蟑螂”时,气得暴跳如雷,用手指着杨某就指责说:“你干什么?这是我养的。” 杨某还以为自己听错了,说了一句:“你居然养蟑螂?” 孟某一听就知道杨某可能误会了,他立即解释这两只虫子不是蟑螂,而是宠物螳螂。 原来,20多岁的小伙子孟某是个昆虫爱好者,他家里养了不少昆虫,而这两只魔花螳螂均来自于非洲,是圈子里比较受欢迎的宠物。 杨某立即蹲下来查看,发现的确好像和蟑螂不太一样,但长得也不像常见的那种绿色或者褐色的螳螂。 杨某没想到会有人养螳螂,于是他向孟某道了歉,可孟某却非要杨某赔偿损失。 杨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而且是孟某没看管好宠物,所以孟某应当自担责任。就这样,二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谁也不肯让步。最终,杨某报了警。 那这起事件既然是个误会,杨某是否还要赔偿损失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杨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看杨某在这件事上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孟某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从一般人的一般认知来看,杨某不是昆虫圈子里的人,他不懂昆虫,所以他不知道魔花螳螂是很正常的。 在这种情况下,杨某杀死这两只“蟑螂”,这无可厚非,其不具有侵犯孟某财产的主观恶意。 其次,《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螳螂这一支并非禁止饲养的动物。 既然如此,孟某饲养非洲来的魔花螳螂,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孟某饲养螳螂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现在孟某因为没有看管好自己养的魔花螳螂,导致两只魔花螳螂“越狱”,所以孟某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除非孟某有证据证明杨某是存在过错的,否则无权要求杨某进行赔偿。 不过,在经过民警的调解后,杨某自愿赔偿了孟某400元,那么就不能在事后反悔了。 对于此事,有网友直言:“养异宠本来就不和普通人的观念一样,虽然大家不理解但尊重,法律也没禁止,但不看好异宠让它出来吓人,就别怪人家当四害给除了。” 还有网友调侃:“按孟某这个说法,下次我说别人打死的蚊子是我的宠物,要赔偿,我岂不是发家致富了!”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 202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