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业主在家门口发现2只蟑螂,他想也没想,拿起杀 虫 剂就消灭了,结果邻居找上门,说他杀 死的是自己养的宠物,因为盖子没盖好跑出来了,必须赔钱,否则没完。双方因此大吵一架,最终报警,结局让人哭笑不得。 7月5号,广州日报报道,最近,某小区里发生了一件让人哭笑不得的邻里纠纷。 住户杨某在家门口发现疑似蟑螂的踪迹,顺手拿起杀虫剂喷了几下,没想到这一喷,竟喷出了400块钱的赔偿,还闹得邻里之间差点红了脸。 事情要从杨某家的门口说起。 那天,杨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出门,突然看到墙角有几个黑影在爬动。 他凑近一看,以为是蟑螂,心想这玩意儿可不能留,赶紧转身拿了瓶杀虫剂,对着墙角就是一顿猛喷。 喷完他也没多想,收拾收拾就出门了。 可没过多久,隔壁的小孟找上门来,脸色铁青。 原来,杨某喷死的根本不是蟑螂,而是小孟养在塑料盒里的两只宠物螳螂。 小孟是个20多岁的年轻人,平时喜欢养些稀奇古怪的“异宠”,这两只螳螂就是他的心头好。 他把螳螂养在两个带盖子的小塑料盒里,平时放在家里,偶尔拿出来看看。 那天,他可能没把盒子盖严实,螳螂趁机溜了出来,跑到杨某家门口,没成想这一去就不复返了。 小孟发现螳螂被喷死后,伤心坏了。 这2只螳螂可不是普通的螳螂,而是魔花螳螂,是他专门托人从国外弄来的,养了好一阵子,感情深着呢。 他找到杨某理论,杨某一开始还觉得莫名其妙,说不就是2只蟑螂吗?至于这么激动吗? 小孟一听这话,火更大了,怒吼这是蟑螂吗?这是我养的宠物,是我花几百块买来的魔花螳螂。 老杨梗着脖子反驳,说谁家正经宠物养虫子?再者谁能认出这是宠物? 2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得越来越激烈。杨某觉得自己是无心之失,小孟则觉得杨某太不负责任,连看都不看就乱喷杀虫剂。 争执了半天,也没争出个结果,最后只好报警,请民警来调解。 民警到了之后,先听了双方的陈述,又仔细查看了现场。发现小孟养的螳螂确实装在塑料盒里,只是盖子没盖严,才让螳螂跑了出来。 而杨某喷杀虫剂时,也没仔细辨认,这才导致了这场误会。 民警觉得,这事儿双方都有责任:小孟没把宠物管好,杨某喷药时也没多留个心眼。 有人说,首先,在别人家门囗养的虫子,别人百分之百有权利消灭,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不管你是螳螂还是蟑螂,跑到别人家门口已经失去了监管范围,那就任别人处理,没什么可说的。 至于调解赔偿的原因可能主要是考虑到邻里关系的感情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个事儿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喷洒杀虫剂前未履行基本审慎义务,导致小孟的宠物螳螂死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以杨某的喷药行为与螳螂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杨某需要对小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小孟作为螳螂饲养人,负有妥善管理宠物的义务,他没有盖严饲养盒导致螳螂逃出,未尽到合理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过错相抵”原则,小孟的管理疏漏与杨某的喷药过失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可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 那么,小孟将品种螳螂作为宠物饲养,是否合理合法? 研究爬虫昆虫几十年的王老师听说此事后,道出其中门道,说这魔花螳螂老家在非洲,国内花鸟市场就能买到。 而根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螳螂不在保护名单里,年轻人当宠物养不犯法。 在20年前,国内就有了养螳螂、甲虫的异宠玩家。 而异宠饲养人也需要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包括防止逃逸、避免干扰他人生活等。 民警到场后,劝老杨,说人家当宝贝养的,你给人喷死了,赔点钱不过分。 为了平息纠纷,民警提议双方协商解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杨某同意赔偿小孟400块钱,算是给这两只螳螂“买单”。 小孟虽然心里还是有些不痛快,但看在杨某态度诚恳的份上,也接受了赔偿。 两人握手言和,这场因宠物螳螂引发的邻里纠纷总算平息了。 对于这场邻里纠纷,你怎么看? 信源:广州日报 20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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