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杨某见门口“蟑螂”用杀虫剂消杀,却不知是邻居小孟高价养的魔花螳螂。小孟找上门索赔,两人吵到派出所,民警调解让杨某赔400元,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调侃也有人提出反向索赔。 据报道,杨某,当天正打算出门,眼角瞥见门口墙角有俩“大蟑螂”慢悠悠爬着。他向来厌恶蟑螂,家里杀虫剂常年备着,见着蟑螂那是必除之而后快。 杨某转身回屋抄起杀虫剂,对着墙角猛喷,嘴里还嘟囔着:“小样,敢在我地盘撒野!”几下喷完,他随手把杀虫剂一扔,就出门了,压根没把这当回事。 可邻居小孟痴迷养螳螂,尤其是那两只高价买来的魔花螳螂,从小养到大,宝贝得不行。 发现螳螂不见后,他翻遍家里,最后在杨某家门口墙角找到了螳螂尸体,旁边还弥漫着刺鼻的杀虫剂味。 小孟气冲冲地找杨某理论,杨某却一脸茫然,得知是宠物螳螂后,委屈得直嚷嚷:“谁知道这是宠物,又没拴绳!” 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派出所。民警调解后,让杨某赔了400元。 网友调侃:“我家门口要是有苍蝇蚊子,说是宠物,是不是也能索赔?”还有人开玩笑让杨某反告蟑螂吓到自己。 养宠物就得看好,不然跑出去惹出事,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1,杨某误将小孟的魔花螳螂当作蟑螂进行消杀,这一行,看似乎是无心之失,但他却侵犯了小孟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小孟的魔花螳螂属于其合法财产,杨某未经允许将其杀死,导致小孟的财产遭受损失,小孟有权要求杨某进行赔偿。 不过,在确定杨某的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杨某主观上是认为自己在消灭蟑螂,并非故意要损害小孟的蟑螂,属于过失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杨某是过失,但他的行为与小孟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小孟将自己的宠物螳螂放置在公共区域(杨某家门口墙角),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虽然此案例中是杨某损害了小孟的螳螂,但小孟将螳螂放在公共区域,增加了螳螂被损害的风险,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小孟的这一过错应当作为减轻杨某赔偿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 民警调解让杨某赔400元,这一调解结果是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情况以及螳螂的实际价值等因素。 如果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从网友的调侃和反向索赔的观点来看,有人认为只要是自认为是宠物就可以随意索赔,这是不正确的。 法律责任的认定需要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而不是主观臆断。 无论是宠物还是其他财产,都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和保护,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将责任完全推给他人。 您觉得在类似的事件中,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双方的权益呢?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2025-7-5#分享城市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