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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男子在楼道里发现几只疑似蟑螂爬过,想也没想抄起杀虫剂猛喷。不料,隔壁95

杭州,一男子在楼道里发现几只疑似蟑螂爬过,想也没想抄起杀虫剂猛喷。不料,隔壁95后邻居找上门索赔,声称喷死的是其视若珍宝的宠物螳螂!男子都懵了,“哪有人拿蟑螂当宠物的”,认为邻居是讹人。一场因“虫”而起的邻里纠纷就此爆发。 7月5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杨某(化名)与孟某(化名)同住杭州某小区一楼层,是门对门的邻居。2025年7月初某晚,杨某在家门口公共楼道处发现几只浅色、快速移动的昆虫。凭借生活经验,他判断这是令人厌恶的蟑螂,担心其入侵家中,未做进一步辨别便迅速取来家用杀虫喷雾进行喷洒消杀。 对门邻居孟某,是一位二十出头的昆虫爱好者。他饲养了两只宠物螳螂,品种后被专家确认为常见的宠物魔花螳螂。他将螳螂分别饲养在两个带盖的透明塑料盒中,平时放置于自家门内近门口处。据悉,可能是自己进出家门时短暂开门,恰逢盒子未盖严实,导致螳螂逃逸至公共楼道区域。 喷洒杀虫剂后不久,孟某发现了自己心爱的两只螳螂倒毙在楼道,翅膀干瘪。他立刻意识到是杨某的杀虫行为所致。 孟某非常愤怒和伤心,认为这两只螳螂是自己精心饲养的宠物,具有情感价值和经济价值。孟某随即找到杨某理论,双方爆发激烈争吵。孟某要求杨某赔偿其宠物损失及精神损害。 杨某则感到委屈和意外。他辩称,在光线较暗的楼道里,看到快速爬行、浅色的虫子,第一反应就是常见的害虫蟑螂。 作为普通居民,出于维护自家及公共区域卫生的目的进行喷杀,是完全合理且正当的防卫行为。他无法预见、也根本不可能想到邻居会把螳螂当作宠物饲养,更想不到宠物会出现在公共楼道。杨某认为孟某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宠物外逃,才是一切问题的根源。 双方就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情绪激动。最终选择报警处理。 在辖区民警的介入调解下,双方进行了多轮沟通。民警指出杨某在公共区域喷洒药物需谨慎,虽情有可原但客观上造成了孟某财产损失;同时也指出孟某对特殊宠物负有更高管理责任,外逃至公共区域存在风险。 经调解,双方逐渐冷静,最终达成和解,杨某一次性向孟某支付人民币400元作为宠物螳螂死亡的赔偿,了结此次纠纷。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析呢? 1、法律是否承认螳螂这类昆虫作为“宠物”的地位及其相应的财产价值?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现行法律(如《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只有猫狗等传统动物才能成为“宠物”,其核心在于“合法财产所有权”。只要该蟑螂非保护动物、非盗抢所得,本案确认魔花螳螂不在保护名录,而孟某只要能提供购买、饲养的付出证据,明确了其作为孟某个人特定财产的属性及一定的经济价值,就属于其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尽管螳螂非传统宠物,但法律上,承认其“宠物”身份的核心是其财产属性,而非要求社会普遍的情感认同。 因此,孟某的螳螂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杨某无权随意喷杀。 2、杨某在楼道喷杀虫剂误杀螳螂,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孟某未看管好宠物导致其外逃,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在楼道发现快速移动的浅色昆虫,第一反应是蟑螂并喷杀,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和对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意识,主观上,他并无故意侵害孟某财产的意图。 杨某喷杀的行为发生在公共楼道,属于业主共有区域。在此区域使用具有毒性的杀虫剂,本身就需更加谨慎,因为可能影响他人财物。 杨某在光线较暗的环境下,未进行任何仔细辨识,比如观察形态或询问邻居,仅凭“像蟑螂”就果断喷洒。对于出现在公共区域、形态并非极其典型的害虫,一个合理谨慎的人是否至少会稍作观察确认。 因此,杨某的行为虽非故意,但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对孟某财产权的侵权。 但是,《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孟某饲养蟑螂作为宠物,属于极易引起误解且可能逃逸的昆虫,应当施加更高的管理义务,而本案大可能是孟某可能进出时开门,盒子未盖严导致外逃,继而引发误杀。这明确表明他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存在过错。 杨某可以据此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范围,结合《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财产的,通常按照市场价值计算损失。考虑到是宠物,如造成严重侵害,或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系双方自愿,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有额外损失,孟某一般不得再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