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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浙江杭州,男子在家门口看到两只大“蟑螂”吓了一跳,赶紧回家拿杀虫剂进

“离大谱!”浙江杭州,男子在家门口看到两只大“蟑螂”吓了一跳,赶紧回家拿杀虫剂进行消杀。万万没想到,隔壁的邻居却走了出来,声称男子杀死的是自己养的“螳螂”,要求男子赔钱! “看着是蟑螂啊?”“谁会没事养这玩意儿?”“又怎么证明自己杀死的虫子是你养的?”“就算是你养的,你也应该看管好,不能让它们到处乱跑,吓人!” 男子因不愿意赔偿与邻居发生激烈的争执,认为邻居是在讹自己便报了警。 男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到本案,如果被男子拿杀虫剂杀死的两只虫子确实是邻居养的宠物,男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其实就是看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求“可预见性”,而“可预见性”的判断应以一般理性人的能力为标准,当一般理性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本无法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时,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杨某明知道涉案的两只虫子是邻居养的,或者通过个人经验、虫子的外观等能够推断出涉案的两只虫子并非无主物,仍然拿杀虫剂将涉案的两只虫子杀死,很显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杨某并不知道涉案的两只虫子是邻居养的,通过个人经验、虫子的外观等也不可能推断出虫子是有人饲养,即主观上没有预见的可能性,进而将邻居涉案的两只虫子杀死,也无需承担责任。 当然,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邻居认为男子具有可预见性,即主观上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73条还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即便邻居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被男子杀死的虫子是自己饲养的宠物,男子主观上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邻居作为虫子的主人对虫子负有管理照看的义务,因为疏忽导致虫子跑出家门,明显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男子的责任。 而据悉,被男子拿杀虫剂杀死的两只虫子确实是邻居因个人喜好养的螳螂,该螳螂名叫魔花螳螂,是一种原产于非洲的常见宠物螳螂品种,并非保护动物,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民法典》第288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终经过民警的调解,男子就赔偿问题与邻居协商一致,赔偿邻居400元,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评论列表

幸福的牵挂
幸福的牵挂 2
2025-07-06 11:24
下次只要有人灭虫,管他是蚊子,蟑螂跳蚤,还是蝴蝶,蜜蜂,都说是自己养的,让他赔几百再说,好一条发财之路。
关美颜会死
关美颜会死 2
2025-07-06 11:53
没牵绳,死了也活该
用户18xxx16
用户18xxx16 2
2025-07-06 11:17
超过40块都嫌多
用户13xxx19
用户13xxx19 2
2025-07-06 11:23
真特么圆满,警察在这个时候主持公道自在人心。以后杀虫的时候先问一下左右邻居,尽量控制在1公里范围之内。要不有赔钱的风险,毕竟警察叔叔是主持正义的。
闻谦
闻谦 2
2025-07-06 11:25
到底是蟑螂还是螳螂?我觉得这个是关键。螳螂属于益虫,用杀虫剂喷就过分了。蟑螂属于害虫,弄死活该。
大蒜头
大蒜头 1
2025-07-06 12:51
“小强,你死的好惨啊……”《唐伯虎点秋香》中的桥段成真了[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