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了安全起见!” 浙江永嘉,几个游客皮划艇刚下水,身穿马甲的景区工作人员竟抡起镰刀,咔咔两下砍破。船老板不怒反笑,高喊“再拿新船!这是送钱!”工作人员瞬间来气,继续持镰刀上前砍皮划艇,坚称“水域危险,出事谁负责?” 船老板继续挑衅,还亮出家底“我有60只桨板,随便砍”。 随后,船老板报了警,并将整个过程录下视频上传网络。 冲突视频疯传,全网怒斥景区过激。本以为要法庭见,结果峰回路转,双方握手言和,互不追责!网友炸锅:砍船白砍了? 据名城苏州7月5日报道,2025年7月4日下午,浙江永嘉县楠溪漂流景区发生一起冲突。 个体经营者老张(化名)在景区水域旁向游客出租皮划艇时,景区安全员李强上前制止,称该区域“禁止下水游玩”。老张反驳称在此经营多年未被阻拦,双方发生口角。 争执中,李强警告:“再下水我就砍船!”老张未理会,继续安排游客使用皮划艇。 李强随即返回附近工具房,取出一把镰刀返回岸边。见游客已划入浅水区,李强径直踏入溪流,挥镰刀将皮划艇侧面砍破。 现场游客拍摄的视频显示,老张见状高声喊道:“换新船!这是有人送钱!”并指挥游客再次拖出另一只皮划艇。 李强再度上前砍破第二只皮划艇,老张则声称“我有60只桨板,随便砍”。 老张随后报警称“村里人破坏经营设备”,警方介入调解。 景区方事后回应:李强系“出于游客安全考虑,水域存在暗流隐患,出了事谁也负不起责任”。 乡镇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村里人之间的纠纷,本来这个水域是不允许下桨板的,但是景区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些过当了。 事件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引发争议。就在网友都以为,老张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却选择了与对方达成和解,互不追责,未进入法律程序。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1、景区工作人员李某皮划艇,是合法履职还是违法侵权? 《旅游法》第79/80条等规定,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在风险提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救助等方面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安全管理。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采用任何手段,尤其是直接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手段。 就算这地方真危险,作为景区工作人员,并非公职人员,无权直接砍坏张某的私人财产皮划艇,显然,景区工作人员没有这种权限。 而且,阻止危险的方法多的是,如拉警戒线、立警示牌、找保安拦人、甚至报警让警察来处理。上来就动镰刀砍船,这不是履职,这是耍横、是故意毁坏财物! 而且,当时游客还没下水,或者刚下水,危险并未实际、紧迫地发生。工作人员凭什么断定只能用毁坏财物这一种方式?这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皮划艇作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损坏,李某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法的履职行为或紧急避险,本质上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治安违法,依法可以对其处拘留及罚款处罚。 同时,李某的行为不仅是治安违法,也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责任。结合《民法典》第1184条等规定,张某有权按照皮划艇的市场价向景区主张赔偿损失。 2、皮划艇老板张某执意经营,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景区如确实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如显著公告、书面通知)明确划定了禁入水域,且该规定基于真实的安全考量且合理,那么张某在该区域经营皮划艇服务,可能违反了景区管理规定和《旅游法》中关于经营者义务的条款,如遵守景区安全规定。 这属于行政违规,可能面临管理部门的处罚,如责令停止经营、罚款。 从事发过程来看,张某的“挑衅”行为,喊话换船,在法律上,它不构成对李某毁财行为的合法授权或免责事由,但是,确实可能激化矛盾,存在一定过错。 3、双方“和解互不追责”意味着什么?法律上是否彻底了结? 张某作为财产受损害方和李某/景区之间自愿达成的私人协议,“互不追责”主要指互不追究对方在此次冲突事件中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民事责任层面,和解协议在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具有合同约束力。张某不能再就皮划艇损失向李某或景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除非协议无效或被撤销。这是“私了”最常见的效果。 在行政处罚方面,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解协议不能约束公权力机关,警方仍可以对李某进行处罚。 在景区管理责任方面,事件暴露出的景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文旅等主管部门仍有责任介入调查,并可能对景区本身进行约谈、责令整改甚至处罚。和解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怨,不解决公共管理问题。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