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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短发黑衣女子正在某环球影城排队,突然遭到两名同伴出游的女子当众质疑“偷拍”

北京,短发黑衣女子正在某环球影城排队,突然遭到两名同伴出游的女子当众质疑“偷拍”,瞬间气炸!短发女子喘不上气,大声怒吼道:“我就看了你们几眼!”短发女子颤抖着翻找手机,继续说道:“我有精神病证明!你们想逼死我?”接着,她情绪彻底崩溃,哭喊咆哮质问对方自己到底“偷拍了什么”,场面一度失控。对方被吓懵了,反复道歉称“误解”,理由含糊,一会说“摄像头立起”,一会说“看像男的”,但短发女子完全无法接受。工作人员赶来安抚,短发女子委屈控诉,而对方被吓得紧贴栏杆。网友追问:一场无凭无据的“偷拍”指责,谁该为这场崩溃负责?   据法治进行时7月4日报道,2025年6月30日,北京环球影城游客众多,排队区域闷热拥挤,因为一场误会“偷拍”引发激烈争吵。   游客李雪(短发黑衣,化名)与同伴出行的王琳(化名)、张薇(化名)在排队时发生争执。   据现场描述,王琳、张薇疑似质疑李雪用手机偷拍她们。李雪激烈反驳:“我只是看了你们几眼,你们就说我偷拍?”情绪逐渐失控,出现大口喘气、肢体颤抖等症状。   其间,李雪多次声明:“我有精神病证明,你们是想逼死我!”并翻找手机试图出示证明。   王琳、张薇则反复解释系“误解”,称“看你摄像头是立起来的”,事后有网友听成是“看你是像男的”。   二人持续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并微微鞠躬,但李雪未接受。争执中,李雪情绪崩溃,哭喊:“你们逼一个精神病!我什么时候偷拍了?”甚至咆哮质问,导致王琳、张薇紧贴栏杆躲避。   景区工作人员介入后,安抚李雪并拍肩疏导,同时叫回试图离开的王琳、张薇。   最终李雪情绪稍缓,继续排队,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   对此,有网友说,现在偷拍事件那么多,女生警惕点有错吗?看到可疑举动问一句怎么了?总不能等被拍了才后悔吧!虽然方式可能急了点,但初衷是保护自己啊!”   有网友说,看得我血压都高了!关键点在于那俩女的到底说了啥?是‘摄像头立着’还是‘像男的’?要是后者,这不就是赤裸裸的歧视和污名化吗?凭什么男的看两眼或拿手机就有罪推定?换谁不崩溃?支持小姐姐维权!   也有网友说,大热天人挤人排队,谁火气都大。一点误会可能就爆了。双方都欠点冷静。指责的轻率了,被指责的反应也过激了。都退一步海阔天空,闹成这样真不值当。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王琳、张薇“污蔑偷拍”是否踩了法律红线?是否构成对李雪的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侵权,简单说就是做了损害别人名声的事,让其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或者心里非常难受。法律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声不受无端损害。   从李雪激烈的反应“污蔑我偷拍”、“我偷拍什么了?”和王琳、张薇后续的解释“误解”、“摄像头立起来”等及反复道歉来看,基本可以确认王、张二人确实对李雪作出了类似“怀疑偷拍”或“质疑其行为”的表述,明确指向了李雪。   在当下,尤其是在公共场合被指责“偷拍”,特别是针对男子,虽然李雪只是被误认为“像男的”,具有强烈的负面含义和道德贬损性。它暗示行为人有偷 窥、侵犯隐私的意图或行为,极易引发周围人群的排斥,显著降低被指责者的社会评价,并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羞辱感。李雪当场情绪崩溃、大口喘气、哭喊咆哮就是最直接的证明。   王琳、张薇自始至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雪确实进行了偷拍行为。她们后续的解释是“误解”,理由含糊其辞,这些理由本身既不构成偷拍的证据,也无法合理支撑其最初的怀疑。所谓偷拍行为,属于无端猜疑。   李雪与对方争执发生在游客众多的环球影城排队队伍中,吸引了周围游客注意。她们的言语交流是在公开环境下进行的,能被周围不特定人群听到。这满足了名誉侵权中“公开性”的要求。   因此,王琳、张薇在公开场合,基于无事实依据的猜疑,对李雪作出了具有严重贬损性的“偷拍”指责,或涉嫌侵害李雪的名誉权。   2、李雪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其精神疾病证明是否影响违法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雪的激烈反应系因被污蔑偷拍而引发,属被动应激行为,与无故滋事有本质区别,其未主动挑衅或扩大事态,反而在工作人员介入后逐渐平复。   因此,李雪的行为虽有失当,但因情节较轻、事出有因,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不会进行治安处罚,更倾向于调解或批评教育。   即便构成治安违法,结合该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如无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则可以免予处罚。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