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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62岁妻子发现67岁丈夫跟50岁的闺蜜有不正当关系,愤怒提出离婚。办理好离

上海,62岁妻子发现67岁丈夫跟50岁的闺蜜有不正当关系,愤怒提出离婚。办理好离婚手续后,妻子查到丈夫婚内给闺蜜转账8.6万元,还跟闺蜜去旅游,起诉闺蜜返还4.3万元。法院查明丈夫给闺蜜转账是18.6万,妻子并不知情,最终判决闺蜜返还4.3万元。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7月4日报道,女子晚年发现丈夫跟闺蜜有不正当关系,怒提离婚后又发现丈夫跟闺蜜有金钱往来,愤怒起诉还钱,岂料丈夫瞒着女子的事更加荒唐! 胥女士和沈先生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大半辈子都一起走过来了,却在晚年的时候感情出现了危机。 在2024年5月20日,胥女士给丈夫沈先生发了条信息,告诫沈先生不要把她当做什么都不知道,其实她已经什么都知道了,西藏旅游是沈先生跟陈某一起去的。 陈某是胥女士的闺蜜,比胥女士年轻,才50岁,而胥女士已经62岁,丈夫沈先生67岁。 当胥女士发现丈夫跟闺蜜有不正当往来的时候,就在“五朵金花”闺蜜群里当众开撕。 胥女士指责陈女士跟自己的丈夫去西藏旅游,陈女士却说胥女士是在妄想别人都相中了她家沈先生。 一方面是丈夫的欺骗,一方面是闺蜜的背刺,让胥女士久久不能平静,最终选择离婚。 沈先生根本就没有犹豫就答应了胥女士的离婚要求,胥女士虽然摆脱了沈先生,但内心还是十分的生气,于是开始调查沈先生婚内还有没有做过其他对不起她的事情。 这一调查后发现,沈先生不光跟陈女士有不正当的关系,而且还给陈女士转账了很多钱,从2023年到2024年,共计转账86000元。 胥女士更加生气,将已经离婚的沈先生和闺蜜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86000元的转账无效,陈女士归还43000元。 1、 胥女士认为沈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内给陈女士的转账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胥女士提交了自己跟沈先生和陈女士的聊天记录作为依据,认为沈先生跟陈女士存在不正当的关系,而且这段关系还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 婚内背 叛婚姻的关系,都应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沈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给陈女士转账86000元更是不该,所以胥女士认为应该认定86000元的转账是无效的。 2、 胥女士作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分配权,因此胥女士请求法院判决陈女士返还43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沈先生跟胥女士共同生活三十多年,两个人的钱都是放在一起的。沈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给陈女士转账86000元,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内转出,其中有一半应属于胥女士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胥女士是在离婚后发现沈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陈女士,该行为侵犯了胥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胥女士要求陈女士归还43000元。 3、 陈女士辩称跟沈先生存在借贷关系,并没有逾越界线。其中有4万元还是胥女士让沈先生转账给陈女士的,而且这笔钱已经归还。 法院审理后查明,陈女士跟胥女士借的4万元,的确是由沈先生转账给陈女士的,这部分的确属于借贷关系,但是沈先生却没有光转账4万元,而是转账14万元。 沈先生给陈女士共计转账金额为18.6万元,比胥女士知道的还多了10万元。 根据胥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沈先生跟陈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沈先生在未经胥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账给陈女士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赠与。 由于陈女士的确已经归还4万元借款,那么扣除掉4万元以外,还有14.4万元。 由于胥女士仅主张86000元的转账金额判定无效,在14.4万元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陈女士归还43000元给胥女士。 你怎么看待胥女士的遭遇呢?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