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都,8岁女孩回外婆家度假,在楼下和小伙伴玩耍时,竟被不太熟悉的男邻居直接带去了波涛汹涌的长江游泳!而女儿根本不会游泳,男邻居仅给了一个游泳圈和浮漂就带她下水,看护时却主要顾着自己两个孩子,让女孩落单。不料,女孩突遇漩涡溺水,男邻居曾尝试施救仅一分多钟,便自行爬上了附近船只。最终,女孩幼小的生命被江水吞噬,而男邻居竟在一旁看热闹,家属还以为其是帮助救援的。事后,家属悲愤控诉:"他带人走,问过家长吗?"而男邻居态度回避,连丧葬费都不肯承担。目前,警方正介入调查协调,家属准备起诉维权。 据极目新闻7月4日报道, 8岁女童萌萌(化名)回丰都县外婆家过暑假。据其母亲孙女士(化名)称,萌萌不会游泳。而范某(化名)是萌萌外婆家小区的邻居。 7月1日下午,萌萌在小区楼下与范某的孩子一起玩耍。 傍晚5点多,范某决定带自己的两个孩子去附近的长江游泳,并带上了萌萌一同前往。 据孙女士陈述,萌萌家人与范某“不熟”,范某带走萌萌去游泳未事先征得萌萌家任何成年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范某给萌萌提供了一只游泳圈和一只浮具后,便让其一同下水。 监控显示,范某与三个孩子(包括萌萌)下水后,范某主要照顾的是他自己的两个孩子,萌萌与他们保持了一段距离。 傍晚6点13分,萌萌被卷入一个旋涡。 监控显示范某曾向萌萌方向游了一段,但孙女士认为“看不出他有没有全力施救”。 仅1分多钟后(6点15分),范某自行爬上了附近一艘趸船。 有市民报警,警方、救援人员及萌萌家人赶到现场。据孙女士称,范某当时在“看热闹”,并自称是“帮着救人的”。萌萌家人最初不知是范某带萌萌去江边,后经警方告知才知悉。 当晚,萌萌的遗体被打捞上岸。 孙女士及家人认为范某对萌萌之死负有重大责任,理由是,范某擅自带走无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儿童,带至危险水域游泳,而提供的保护措施可能不足,且施救过程疑似不力且过早放弃。 孙女士称范某事后在回避此事,不肯出丧葬费。 目前,警方正在协调处理此事,孙女士表示已做好起诉准备。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邻居范某擅自带萌萌去长江游泳,这个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过错?该承担什么责任? 当范某主动将萌萌带离熟悉的小区环境,特别是带她去进行游泳这种具有显著危险性的活动时,即使时间很短,萌萌实际上处于范某的临时照管之下。法律上认为,范某主动承担对萌萌的照管,就产生了相应的注意和保障安全义务。 范某即使出于好意,带别人的孩子进行高风险活动,必须获得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这是基本常识和底线。“不熟”且“未征得同意”是范某行为的关键硬伤,存在过错。 范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带一个不会游泳的8岁儿童去水流复杂的长江游泳,本身就蕴含着极高的溺水风险。范某对此风险的忽视或低估,本身就是过错。 范某仅提供浮具,在平静可控的水域可能算“合理”,但在长江这样的环境中,对完全不会游泳的孩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他需要提供更严密的贴身看护,或者根本不该带她下水。让孩子游离于自己的有效保护范围之外,是看护失职。 因此,范某擅自带走萌萌并带其下水的行为本身,极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萌萌的离世负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2、萌萌溺水后,范某的施救行为是否合理、及时、充分?他放弃施救上岸是否构成责任加重? 范某带萌萌下水这个“先行行为”,直接导致萌萌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萌萌溺水,法律强制性地要求范某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助。这个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 但是,法律不会强求范某必须成功救人,那可能强人所难,但会要求他在当时的具体危险环境下,尽到一个具备通常勇气、体力和游泳能力的普通人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 具体到本案,范某仅尝试施救一分多钟就自行上岸的行为,在缺乏极其强有力的反证的情况下,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未能充分履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而范某如上岸后反应消极,则会加重其责任。 3、萌萌及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 萌萌才8岁,几乎不可能认定8岁的萌萌自身对溺亡存在过错或“自甘风险”。 她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去理解长江游泳的巨大风险,也无法有效抗拒成年人的安排。她是纯粹的受害者。 而萌萌监护人,结合司法实务,一般会认为有一定监护责任,但即使法院认为外婆等监护人的看护存在一定疏忽,但这种疏忽通常被视为次要的、间接的原因。 因此,范某或据此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此外,范某可能主张这次事故是意外事件,但关键在于,这个“意外”是发生在范某主动将萌萌置于危险境地之后。 范某的行为极大地增加了萌萌遭遇此类意外的概率。因此,“意外”通常不能完全免除范某因先前过失行为而产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