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不能谁死谁有理!”河南驻马店,王某心情不佳,和闺蜜一起饮酒后,在酒店跳楼自杀,

“不能谁死谁有理!”河南驻马店,王某心情不佳,和闺蜜一起饮酒后,在酒店跳楼自杀,其母亲将酒店和王某的闺蜜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45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和李某关系非常好,是无话不说的闺蜜。事发当天,王某心情不好,李某邀请王某一起逛街,吃饭时又喝了一点酒。 事后,李某和男友将王某送回酒店休息,二人继续出去游玩。谁知,王某竟然跳楼自杀警方经过现场勘查,排除刑事案件。 酒店为了息事宁人,自愿补偿王某家属1万元,王某家属不再追究酒店的任何法律责任。 但事后王某家属又将李某和酒店起诉到法院,以李某没有尽到安全照顾义务,酒店存在隐患为由,要求酒店赔偿45万元,具体理由是: 第一、李某组织王某外出游玩,就应当对王某的安全负责,尤其是王某心情不好又饮酒,但李某将王某独自留在酒店,没有尽到看管照护义务; 第二、酒店属于无证经营,王某入住时没有进行登记,酒店窗户设置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则辩称,他和王某是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她并不知道王某心情不好,只是邀请王某一起外出玩耍,吃饭饮酒期间并没有劝酒行为,事后也没有发现王某存在异常行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且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王某事发前并没有轻生意愿,也没有表现出自杀倾向,所以王某的表现不足以引起她和男友特别重视。 酒店则辩解:第一、他们酒店没有进行登记,无证经营只是行政违法,和王某自杀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王某也不是酒店住宿人员,只是来访人员,来找朋友李某玩耍,所以酒店没有登记; 第三、酒店窗户安装是开发商安装的,经过消防验收,符合安全规定; 第四、事后酒店自愿补偿王某驾驶1万元,王某家属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酒店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李某和酒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关于酒店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里需要注意,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义务人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并非是只要出现损害结果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结合损害发生的原因、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采取的防范等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安全保障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也应当以因果关系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受害人须证明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关联性。 具体到本案,酒店是无证经营,是没有对王某入住进行登记,但酒店房间窗户设置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的死亡和上述行政违法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李某的法律责任,关键看李某是否存在过错。本案案发时,王某已经成年,和李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并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保护义务。 案发前三人一起吃饭,李某没有劝酒行为,事后又将王某安全送达酒店休息,王某生前没有表现出轻生意愿,所以李某对王某跳楼自杀无法预料,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表示王某死亡令人同情和惋惜,给家属带来巨大痛苦,但仍然判决驳回王某家属诉讼请求。(来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luckyman
luckyman 2
2025-07-04 22:29
有着礼义廉耻传统美德的中国怎么会有这样无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