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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女子上班途中见一男生骑车摔倒,女子好心把男生送到医院,男生说自己是外地

山东济南,女子上班途中见一男生骑车摔倒,女子好心把男生送到医院,男生说自己是外地人,身上没有钱。女子又给男生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结果没想到,等男生家人来后,男生一口咬定,是女子骑车影响了他这才摔倒的,让女子再给2万块钱。直到交警调出监控视频,可男生一家的举动,让人意想不到。

7月2日,生活帮报道,女子周某骑着电动车去上班,在上班的路上,正好看见一名男生同样骑着电动车,却不知道什么原因摔倒了。

周某本来不愿意多管闲事,可是经过男生跟前时,见男生胳膊上全是血,一时心软,便把男生送到了医院。

经过医院的检查,男生的胳膊骨折,需要住院进行治疗。

可是男生却说,自己是一个外地人,刚来这里上班第3天,身上根本就没有钱。

周某想着帮人帮到底,于是拿出身上自己所有的2000元,替男生垫付了医疗费用,并让男生给家里人打电话。

让周某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等男生的家人来到医院后,男生竟然一口咬定,是因为周某骑电动车影响了自己,这才摔倒在地上了,男生的家长让周某拿出2万块钱,不然这事没完。

周某被气的不行,也算是彻底看清了男生和家人的真实面貌,果断选择报警。

交警部门最终调取了监控录像,确定男生摔倒与周某没有任何的关系。

可是男生以及他的家人早就办理了转院手续回到了老家,周某打电话联系对方,对方称没有钱还给周某。

周某再给对方打电话时,就发现已经被对方拉黑了。

事后周某表示,钱不钱的无所谓,最后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件事才是重要的。多亏有了监控,不然的话自己100张嘴也说不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周某并没有法定的救援义务,愿意帮助男生,纯粹是做好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这里负有法定救援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医疗人员。人民警察等,或者是个人的家人。周某仅仅是上班的路上,看到男生摔伤,出于好心才伸出了援助之手。

第二,周某是否可以起诉男生家人诬陷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生捏造自己受影响而摔倒的事实,企图让周某承担相应的处罚以及赔偿,如果周某选择追究的话,那么男生将有可能受到以上的处罚。

第三,如果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大家是否应该伸出援助之手呢?

助人为乐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当他人陷入困境当中时,如果具备相应的救援条件,还是要伸出援助之手。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在救援过程中保存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无论是视频监控还是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