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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一女子的婆婆安葬近十年的墓穴竟被人偷换,原墓碑被砸,骨灰盒不翼而飞,新

江苏泰兴,一女子的婆婆安葬近十年的墓穴竟被人偷换,原墓碑被砸,骨灰盒不翼而飞,新墓碑赫然刻着未亡人姓名!女子称:“民政局核实墓穴情况,才知道婆婆坟没了!”女子崩溃报警。调查发现,这座由镇政府托管的墓地管理形同虚设,活人无需死亡证明即可占穴,骨灰被偷换竟无人察觉。更讽刺的是,当地去年刚推行“村墓镇管”新规,要求专人维护,而记者多次致电民政部门,电话始终忙音。目前,警方及民政部门均已介入调查。 据法治视讯7月2日报道,王秀芬(化名)的心,被这几天的一件糟心事生生撕裂。 起因是一通来自广陵镇村委会的电话,询问她是否将婆婆的墓穴“私下转让”了他人。王秀芬与丈夫李明(化名)惊疑不定,火速赶往镇上的公益陵园。 眼前的景象令他们如坠冰窟。婆婆长眠近十年的墓穴,已面目全非。那块刻着婆婆名字、寄托着全家哀思的青石碑,被一块崭新的、刻着陌生名字“李某某”的墓碑取代。 更让他们浑身战栗的是,墓穴里婆婆的骨灰盒竟不翼而飞!而碑文显示,这位“李某某”尚在人世,一个活人的名字,赫然占据了逝者的安息之地。 王秀芬夫妇在巨大的悲愤与混乱中向陵园管理方质问,得到的回应却含糊不清。他们随即向广陵镇派出所报案。 当地镇政府证实事件存在,公安与民政部门已介入。 记者调查发现,该陵园属广陵镇管理的公益性墓地。根据泰州市2024年发布的《“村墓镇管”工作方案》,此类公墓应由镇政府明确运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民办非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运维规范。 然而,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泰兴市民政局,电话始终无法接通,管理责任主体成谜。 王秀芬一家陷入巨大的痛苦:婆婆的骨灰如今身在何处?为何活人竟能“强占”逝者墓穴?陵园日常监管何在? 对此,有网友说,占穴的活人李某某到底什么背景?普通农民哪有能力绕过审核偷换墓碑?记者去查查新墓碑刻的名字,说不定是条‘大鱼’。 那么,对于王秀芬一家,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 第16条规定,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二十年,可以续期。 从报道来看,王秀芬一家在自家镇上公益陵园购买了公益性墓位,用于婆婆殡葬事宜,说明王秀芬一家已经与公墓管理单位签署了骨灰安葬合同,这意味着,王秀芬以及才是该墓位的合法使用权人,其他任何人无权占有、使用。 而结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公墓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和买卖。 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公墓穴位就是买卖所占土地,该转让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王秀芬一家用于婆婆安葬的墓穴,现在墓碑不见了,穴位被占,且还刻有未亡人的名字,说明有人私自占用或者有人私下出售了这一墓穴,而该等行为均为违法或无效处分行为。 这个所谓“李某某”方,未经权利人同意移除墓碑、转移骨灰,侵犯了王秀芬家对墓穴的占有、使用权能,也侵害了对王秀芬家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根据《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对于骨灰等,属于骨灰被视为包含重大人格利益的特殊物,任何人不得侵害,非法移除、藏匿、毁弃骨灰,构成对近亲属人格尊严、祭奠权的严重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涉及盗窃、侮辱等情节,可能触犯刑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前述侵权行为,直接实施移除、占用行为的个人(李某某或其指使人)是直接侵权人。 王秀芬家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向李某某或其指使人主张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墓穴使用权益被侵害外,最重要的是精神损害,王秀芬家有权据此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此外,陵园管理方负有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管理、保障义务,其未能有效阻止侵权行为发生,甚至可能存在审核不严、流程混乱、内部监管缺失等问题,构成不作为侵权或违反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此,王秀芬家可以基于最大利益考虑向陵园管理方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至于在这个过程中,如有相关公职人员怠于作为或存在倒卖公墓等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