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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14岁女孩晚上爬上天台跳楼自杀,父母难以释怀向物业索赔27万余元。一审

广东广州,14岁女孩晚上爬上天台跳楼自杀,父母难以释怀向物业索赔2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无责,又因女孩身患抑郁症,此前就曾有过试图自天台坠楼的行为、父母经警察通知事发半个小时后才到达现场,认为女孩父母疏于监护,对女孩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责任,最终驳回了女孩父母的全部诉请。女孩父母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广州中院)

2024年1月23日晚,一名14岁的女孩小花(化名)独自登上自家小区的18楼天台,随后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她已从天台跳楼身亡。

事后,小花的父母认为物业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遂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在内的共计27万元损失。父母提出的主要指控有三点:一是天台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提醒措施,且用作踩踏的花架旁没有警示标识,花架的高度还超过了玻璃护栏的一半;二是物业在事件发生时未能及时管理,导致天台门处于未锁状态; 三是物业未按合同约定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及天台清洁,未能及时发现和劝阻逗留在天台的小花。

物业方面则辩称,首先,小花患有抑郁症,早在2022年就曾试图从天台跳楼,且她是自行报警的,民警到达时她已死亡,不存在意外。其次,物业强调,小花已满14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且其死亡与物业管理无关。第三,物业没有证据证明小花是从花架翻越的,且天台门的锁是为了消防安全考虑而保持开启状态,物业已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也未被业主提出特别注意事项。

一审法院查明,涉事建筑为2012年通过消防验收的18层高楼,配备有通往屋顶的楼梯和疏散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从相邻单元的楼梯逃生,增加疏散通道。

法院认为,小花已满14岁,具有一定的自主行动能力,理应理解在高层天台翻越护栏的危险性。没有证据显示她的死亡是意外或踩踏花架导致的,也没有证据表明物业的管理行为直接导致了悲剧。法院还指出,事发后父母迟至半小时后才赶到现场,对其疏于照料应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物业的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应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公共区域的安全,但并不承担绝对保护义务,尤其是在天台门的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且物业已按照合同履行职责。鉴于天台门的设计是为了应急疏散,物业保持其开启状态也是合理的。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花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确认一审判决合法有效,认为小花的自杀行为主要由其心理状态所致,与物业管理无直接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存在过失或疏忽。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定物业没有法律责任。这一案件反映出在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中,责任界限的复杂性,以及个人心理健康在意外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