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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女子婆婆去世3年,安葬在镇里不收费的公墓里,这天她接到电话,说她婆婆的

江苏泰兴,女子婆婆去世3年,安葬在镇里不收费的公墓里,这天她接到电话,说她婆婆的墓碑不仅换了名字,还换了样式,是不是卖给别人了?女子听后心中大惊,赶到墓地一看,发现婆婆骨灰盒和墓碑全不见了,还被一个压根没去世的人占用了……

7月2号,观象视频报道了这样一起荒唐事。

2023年7月1号,家住某镇的李女士站在公墓里,气得手直抖。

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活了半辈子,竟会碰上这种“活人占死人墓”的离奇事。

事情要从半个月前说起。

6月中旬,工作人员挨个核查公墓信息。轮到李女士婆婆的墓穴时,大家发现,墓碑上的名字、照片全换了,连样式都变了。

工作人员看后的第一反应是家属把墓卖了,毕竟这几年公墓位置紧张,有人私下 交 易也不稀奇。

接着,工作人员赶紧联系李女士核实这件事。

接到电话时,李女士一脸不可思议,说卖墓?我婆婆的墓是镇里给的免费公墓,连管理费都不用交,我们卖它干啥?

到了7月1号,她和丈夫赶往婆婆的墓地。

找到婆婆的墓穴时,李女士简直不敢相信眼前的画面。

原本刻着婆婆名字的墓碑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块刻着别人名字的新碑,被装饰的富丽堂皇。

更有意思的是,墓穴里居然摆着一个骨灰盒,而且这墓穴的“新主人”,据她所知人还活着。

我婆婆的骨灰盒呢?李女士和丈夫俩人一顿好找,可里面除了新放的骨灰盒,什么都没剩下。

她想起上回清明来扫墓时,墓碑还好好的,怎么这会就全变了?

李女士丈夫冲到管理处理论,这墓是我婆婆的,我们没卖过,肯定是有人背着动了手脚!

可工作人员也一脸懵,说系统里显示这个墓穴去年就变更了,我们以为你们办了手续……

李女士和丈夫俩人无助地站在墓地边上,不禁感叹活了大半辈子,头回见这么缺德的事!

婆婆生前是个爱干净的老人,走的时候特意交代要体体面面地入土。

那时候镇里建公墓,可以免费提供墓穴,李女士家符合条件,就选了这块位置。

现在倒好,骨灰盒没了,墓碑换了,连墓穴都被活人占了。这让她婆婆在地下怎么安生?

更让李女士气愤的是,占用墓穴的老人居然还在世。

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这家人到底怎么想的?活人的骨灰往死人墓里放?

事发后,李女士立刻报了警。

民警到现场查看后,发现墓穴有被撬过的痕迹,初步判断是人为破坏。

同时,记者联系了镇民政局,相关人员承认确有此事。

截至目前,李女士婆婆的骨灰盒仍未找到,警方也未公布调查进展。

但李女士说,她会一直等下去,婆婆一辈子本本分分,不能让她走了还受这种委屈,必须要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李女士的遭遇?

这起“活人占死人墓”的荒唐事件中,李女士婆婆的骨灰盒失踪、墓碑被换、墓穴被占,不仅严重侵犯了逝者的人格尊严,也损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明确将“遗体”“骨灰”纳入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范围。

李女士婆婆的骨灰盒失踪、墓碑被篡改,直接侵害了逝者的人格尊严。即使逝者已故,其遗属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名誉和尊严。

李女士作为逝者的儿媳,属于法定近亲属范畴,有权以“侵犯死者人格利益”为由,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归还骨灰盒、恢复墓碑原状;因骨灰盒失踪、墓穴被占导致家属精神痛苦,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如果公墓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有及时核查墓穴状态,导致骨灰盒被盗、墓穴被占,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被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调查证实李女士婆婆的骨灰盒系被他人故意盗取,如撬锁、破坏墓穴,则涉事方可能构成“盗窃骨灰罪”。

该罪名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只要存在非法占有或故意破坏骨灰的行为即可成立。

将活人骨灰安置于他人墓穴,可能被认定为对逝者骨灰的“侮辱”。

如果涉事方存在恶意,则可能同时触犯“侮辱骨灰罪”,与盗窃骨灰罪数罪并罚。

根据司法实践,盗窃骨灰罪的刑期通常为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如果骨灰盒价值较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量刑可能加重。此外,涉事方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公墓管理方也存在明显疏漏。

他们没有核实墓穴变更手续的真实性,导致“活人占死人墓”长达一年未被发现。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公墓单位需“建立健全墓穴档案”,如果因管理疏漏导致骨灰丢失或墓穴被占,民政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观象视频 2025-7-2

(“李女士”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