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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盛女士2018年花百万在高邮买房,7年未住且将钥匙等交物业保管。今年6

江苏扬州,盛女士2018年花百万在高邮买房,7年未住且将钥匙等交物业保管。今年6月准备装修,物业拖5、6天给钥匙,开门发现房子被陌生人装修入住,水电费2024年就已缴费。占房者张某称房子是开发商抵债,警方介入后张某承认通过物业钥匙进门,物业称员工失职。

(来源:齐鲁晚报·果然视频)

据报道,6月27日,扬州的盛女士遭遇了一件让她气得直跺脚的事。这事还得从2018年说起,那时候盛女士眼光独到,在高邮市花百万购置了一套毛坯房,想着等孩子大了,就作为孩子的小家。

当时房子刚到手,盛女士也没急着搬进去住,想着放着也是放着,就把钥匙和水电卡一股脑地扔给了物业保管,这一扔,就是整整7年。

这7年里,盛女士忙着自己的生活,几乎把这套房子抛到了脑后。直到2025年6月,盛女士想把房子装修一下,等孩子以后住进去也舒舒服服的。

于是,她联系物业,让他们开门,自己好进去看看房子的情况,顺便规划一下装修的事。

可谁能想到,这物业就像故意跟她作对似的,找各种借口拖延。今天说锁芯坏了,得找个专业的师傅来换;明天又说天气不好,开锁师傅不愿意出门。

盛女士拿物业没办法,只能干着急。就这样,物业拖了5、6天,才磨磨蹭蹭地让盛女士进了门。

当盛女士打开门的那一刻,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原本空荡荡、冷冷清清的毛坯房,如今竟然被装修得有模有样。

客厅里摆放着崭新的沙发和电视,卧室里铺着柔软的床垫,厨房里各种厨具一应俱全,就连门上都贴着红彤彤的福字,看起来就像有人已经在这住了好久似的。

可再仔细一看,屋里乱得像遭了贼一样,东西扔得到处都是。盛女士赶紧去查水电费,这一查,更是让她火冒三丈。

原来,从2024年开始,这套房子就已经开始缴纳水电费了,这说明早在那时候,就有人偷偷住进了她的房子。

盛女士又气又急,赶紧报了警。她从邻居那里得知:占房的张某说这房子是开发商抵债给他的。

经民警询问,张某终于承认,他是通过物业给的钥匙进的门。而物业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说是员工失职,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大家纷纷指责物业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保管业主财物的义务。

一、物业公司作为钥匙保管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张某通过物业员工获取钥匙并侵占房屋,其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若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将钥匙随意转借给非业主人员,且未建立有效的钥匙使用登记制度,导致盛女士房屋被侵占,显然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此外,物业公司员工协助张某获取钥匙的行为,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需对房屋被侵占期间的损失(包括房屋贬值、盛女士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二、张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钥匙并入住房屋,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张某声称房屋是“开发商抵债”,但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抵债协议或购房合同,且未经过盛女士同意,其入住行为即构成非法侵入。

此外,张某的装修行为未经盛女士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增设设施,涉嫌侵犯盛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某需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包括装修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等)的民事责任。若装修过程中存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等行为,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在追责途径上,盛女士可同时提起民事诉讼与刑事报案。

民事诉讼方面,以物业公司、张某为被告,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开发商涉及违约,可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刑事报案方面,以张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物业公司员工涉嫌共同侵权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盛女士这次真是吃了大亏。她当初就不该把钥匙全交给物业,自己也得时不时地去看看房,毕竟房子是自己买的房,哪能这么放心地交给别人呢?

而且,物业作为服务行业,就应该对业主的财产负责,不能出了事就一味地甩锅。大家对这件事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