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男轻女!”广东,一女孩的弟弟房间是家里最早有空调的,但父母却给女孩画了一个大大的“空调饼”。从小学起,父母就承诺家里第二台空调一定装在女孩房间。初中某日,她汗流浃背放学回家,却撞见那台期盼多年的新空调,赫然挂在父母卧室外墙。面对质问,父母只敷衍:“大人房间也要用。”大学暑假,弟弟在视频里兴奋展示父母新换的空调:“姐,你看多凉快!”她看着自己房中嗡嗡作响的老旧风扇,童年灼热的委屈轰然决堤。社交媒体上一句“已经不想再说什么了”,撕开无数家庭“隐形重男轻女”的伤疤。网友同情:原来有些房间,永远等不到承诺的清凉。 据快乐金龄7月2日报道,林小雨(化名),广东女孩,成长在一个普通家庭,家中还有一个弟弟林小阳(化名)。 自林小雨小学起,家中仅弟弟房间装有空调。父母时常对小雨许诺:“等家里再买第二台空调,一定装在你房间。”这句话成为小雨童年夏夜里闷热中的期待,她无数次幻想自己房间也能吹上凉爽的风。 然而,期待在初中一天放学后被打破。小雨汗流浃背地推开家门,目光瞬间被父母房间外墙上崭新的空调外机牢牢抓住,那台她期盼已久的“第二台空调”,并没有如约出现在她的房间,而是装在了父母的卧室。 面对女儿的惊愕与失落,父母只是含糊解释了几句“大人房间也需要”、“以后再说”。那个夏天,承诺带来的凉意被现实击碎,小雨第一次真切感受到许诺的飘渺。 时间推移,林小雨考入大学离家。某日与弟弟林小阳视频通话时,弟弟兴奋地展示父母为他更换的全新空调:“姐,看!爸妈给我换了新空调,可凉快了!”弟弟的话语如同针尖,瞬间刺穿了多年积累的委屈。 看着弟弟房间里崭新的机器,再回想自己房间依旧只有那台嗡嗡作响的老旧风扇,以及父母多年前那个从未兑现的承诺,小雨心中五味杂陈。 她沉默良久,最终在社交媒体上写下:“已经不想再说什么了。”这句话背后,是多年被区别对待的积郁,是对父母偏心的无声控诉,更是对那份儿时承诺彻底幻灭的疲惫。 此事经网络发酵,引发广泛讨论。 有网友说,父母对小雨和弟弟的区别对待已经构成对小雨的侵权。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结合第1055条、第1126条等规定,无论是在婚姻、继承等各个领域,都强调男女平等,对子女不区分男孩还是女孩,权利相同。 小雨在未成年时,其父母对其负有保障生存、健康、发展的基本需求的义务。空调在现代生活条件下,尤其在广东炎热气候中,确实能显著改善生活舒适度,但尚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为必须平等提供的“生活必需品”范畴。 小雨父母为儿子小阳房间配置并更新空调,而女儿房间始终未装,确实存在物质待遇上的差异。 然而,家庭财产(包括空调)的处分权属于所有权人都是父母,如何处置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尊重父母在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和安排家庭生活方面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关键在于这种差异是否超出合理范畴,达到侵害女儿人格尊严、平等权或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程度。 现有证据显示,父母保障了林小雨的基本生活、教育需求,未发现存在虐待、遗弃或其他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空调配置的差异虽令小雨感到委屈,但尚不足以认定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一般人格权中的“受尊重权”、“平等对待权”。 因此,父母在空调配置上的区别对待,虽有不妥且可能对小雨情感造成伤害,但未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有网友说,父母对小雨作出的“第二台空调装其房间”的承诺,已经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赠与约定,应当兑现承诺。 《民法典》第133条要求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应当有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确意图。 小雨父母在承诺“第二台空调装女儿房间”时,旨在安抚子女情绪或表达关爱,而非创设财产性权利义务,如明确约定空调所有权转移。 且该承诺发生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内容涉及家庭共同生活资源的内部配置,其背景、语境和目的均具有鲜明的道德性与身份性特征,此类表述更接近道德义务范畴。 同时,小雨的父母承诺中采用了“以后”等模糊表述缺乏时间、型号等合同必备要素。 因此,小雨的父母的承诺应该认定为属“情谊行为”,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网友说,小雨工作后能否以此拒绝赡养父母,答案当然是不能。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小雨的父母虽然没有兑现承诺,为其装空调,使得小雨情感受挫,但这不是其赡养父母的法定免责事由,其不得拒绝。而小雨父母结合第1067条规定,亦有权主张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