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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在游泳馆浅水区练憋气,突然,她感觉有只手,从她的腿,一直到臀部摸

浙江杭州,一女子在游泳馆浅水区练憋气,突然,她感觉有只手,从她的腿,一直到臀部摸了个遍,她一转身,看见一陌生男子,朋友说,她也被这个男子摸过,女子立马火冒三丈,拉住男子不让走,她怕去更衣室拿手机报警,男子再趁机溜了,就想借游泳馆工作人员手机报警,但对方拒绝借用手机,而且至今并没拉黑该男子。帽子叔叔查看监控有了新的发现。 7月2日,极目新闻报道了陈女士去游泳馆游泳,遭遇的让人气愤之事,引发关注。 6月29日这天,陈女士和朋友相约去了游泳馆游泳。 因为陈女士还不太熟练正在学习阶段,所以。朋友去了深水区畅游,她则在浅水区练习憋气。 突然,陈女士一激灵,因为她感觉有只手,从她的腿一直摸到臀部,她本以为是朋友游回来了,跟她开玩笑。 她一扭头,竟然发现身边只有一个陌生男子,再无他人,也就是说,刚才摸自己的是这个男子? 陈女士气愤不已,但也隐忍没发作,因为在游泳馆,又不是大江大河,毕竟场地有效,相互间磕磕碰碰很正常人家如果不是故意的,她揪着不放,那就太心胸狭窄了。 等朋友游过来,陈女士把这件事告诉了朋友,万万没想到,朋友竟然说,她也被这个男子摸过。 陈女士一听,立马火冒三丈,看来自己想多了,男子不是无意,而是故意为之,趁机揩油,那就不能惯着了。 陈女士立马叫住该男子,质问他为啥摸自己?男子当然不承认,说自己游泳时,手臂幅度太大,不小心碰到了陈女士,不是故意的。 陈女士当然认为他在狡辩,一次不是故意,次次都不是故意?忽悠谁呢? 陈女士怕自己去更衣室玩手机报警,男子趁机溜之大吉,就扯住男子,叫来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想借对方手机报警。 不料工作人员却拒绝了她的要求,这让陈女士很恼火,她来游泳馆游泳,工作人员不尽安全保障义务,还拒绝借手机报警这不是助纣为虐吗? 最终,陈女士拿自己的手机报了警,但让她生气的是,该男子至今都没被游泳馆列入黑名单。 也就是说,以后他还可以来,借游泳机会,对其他女性行不轨之举。 但游泳馆工作人员却感到很委屈,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后,他们第一时间来到现场处理。 没错,他们是拒绝了陈女士借手机报警的请求,因为他们觉得,陈女士应该用自己手机报警,他们负责控制住男子。 因为男子是散客,没在游泳馆办理年卡,所以不存在拉黑一说,游泳馆会更新系统,增加场馆黑名单这,男子如果被证实,确实存在不轨之举,游泳馆就不会再卖票给他。 目前,男子已经被拘留,但帽子叔叔查看监控发现,该男子确实跟陈女士有肢体接触,但他并不是站在陈女士身后冒犯,当时,他正在游泳,手臂大幅度划水,手指划过了陈女士臀部。 现在,男子到底是无意,还是有意,案件还在调查中。 有人说,看监控就能知道,如果泳池大,且男的故意换到周围游就嫌疑很大,有这个纠纷也不冤枉,瓜前李下自己不避嫌也不是什么好人。 还有人认为,众说纷纭!我觉得该男子是故意的,不过只要他死不承认,是无法有确切证据的!毕竟他是划水时碰到的,不是那种去摸。前几天带女儿去医院看牙,自己在整理单据时,不小心碰到了前面一个女孩的屁股,还好该女孩看了我一眼,觉得我是好人,没有追究,否则会有麻烦! 还有人认为,一个泳道几个人,交会时碰到很正常啊。会游泳的都知道,游泳时伸手抓水肯定不能抬头,是看不见对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男子存在“借游泳动作之名”实施故意触摸的意图,即使他辩称“划水幅度过大”,也可依据多名女性证言,陈女士及其朋友均指认其有类似行为,推定其具有重复性、针对性的主观恶意。 监控显示男子“手臂大幅度划水,手指划过了陈女士臀部”,虽存在“无意接触”的可能,但根据触摸轨迹,从腿部至臀部、接触时长及多名女性受害者的陈述,结合公共场所的特殊性,泳池环境本应避免过度肢体接触,足以表明行为的异常性与违规性。 依据“存疑有利于权利人”原则,在警方已立案调查的情况下,如果证据链能排除合理怀疑,即可认定其构成猥亵。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工作人员拒绝向陈女士提供手机报警,可能延误证据固定,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尽管男子是散客,游泳馆没及时将其列入“潜在风险人员”名单,没建立有效黑名单制度,没能防止其再次实施类似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因场馆管理疏漏导致损害扩大,陈女士可主张游泳馆承担补充责任,但其追责需以男子被定性为侵权人为前提。 信源:极目新闻2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