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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高铁站出站口,下行扶梯人潮汹涌,一名七旬老太突然转身逆行而上,她踉跄攀爬

北京,某高铁站出站口,下行扶梯人潮汹涌,一名七旬老太突然转身逆行而上,她踉跄攀爬、拒听劝阻,后方乘客如“卡住的齿轮”般停滞。有人怒吼“危险!”,有人被迫折返,扶梯瞬间瘫痪。结果,拥堵持续数分钟,数十人滞留,险酿踩踏。视频曝光后,引爆网络。 据新民晚报7月2日报道,在北京某高铁站出站口的下行自动扶梯区域,下行扶梯设计为单向运行,方便乘客高效离站,而逆行行为被明确禁止,站内多处设有警示标识,如“请勿逆行”的标语和广播提示。 而王老太(化名)导演了一场艰险的“逆旅”。据视频显示,王老太在扶梯运行时,突然执意从扶梯底部向上逆行行走。当时扶梯处正好大批刚下车的乘客下行,人流量密集。 王老太的行为立即引发混乱,她步履蹒跚,在倾斜的扶梯上艰难上行,过程中数次踉跄,险些摔倒,险象环生。 多名后方乘客见状,大声劝阻其行为危险,并指出逆行可能导致踩踏事故。例如,一位年轻乘客(化名小李)高喊:“阿姨,快停下!这样会摔伤的!”但王老太情绪激动,拒绝听从,并挥手示意他人“别管我”。整个过程持续约几分钟,导致扶梯区域严重堵塞。 扶梯上方本应下行的乘客如同“被卡住的齿轮”,被迫停滞不前。视频画面显示,人群焦急张望、大声制止,部分人被迫折返改走步行梯,造成出站通道大面积滞留。现场约有数十名乘客受影响,其中一些人因行程延误而焦虑不安。 高铁站工作人员闻讯赶来,但未能立即疏散人群,直到王老太自行走下扶梯,秩序才逐渐恢复。 事件被多名乘客用手机拍摄并上传网络,迅速引发热议。 网友观点两极分化,一方批评王老太“无视规则、危害公共安全”,另一方则同情其“年迈可能行动不便”,但多数意见认为其行为不可接受。 那么,对于王老太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可以如何处理? 1、王老太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43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十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乘客应遵守设施使用规则,自动扶梯“禁止逆行”属普遍认知的强制性规范。 王老太在下行的扶梯上逆行向上,明显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该行为行为客观上违反运营管理规定,具备形式违法性基础。 王老太的逆行行为,导致扶梯功能瘫痪,致使高铁站内游客离站秩序数分钟拥堵,形成紧急疏散隐患,若发生踩踏,逆行行为将成为直接诱因。 因为王老太逆行,有些乘客被迫折返引发局部人流对冲,使得站内游客秩序混乱,而工作人员也因此无法快速抵达核心区,延误应急处置。 所以,王老太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涉嫌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王老太逆行扰乱高铁站内交通秩序行为,有网友说,未造成人员伤亡,不构成情节严重。但事实上,王老太的行为造成的潜在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危险极大,在人流量如此大的地方,一旦发生踩踏后果不堪设想,情节比较严重,依法可以处最高10天拘留及500元罚款。 2、王老太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年龄是否影响其法律责任? 有网友说,王老太一看就年龄比较大了,情有可原,可以免予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70周岁的老人,如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处拘留处罚的,依法可以免予执行。 但是,即便是70周岁的老人违法,也仅仅是免于拘留执行,仍可以处警告、罚款等处罚,而且也不影响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扶梯逆行违法,且可能导致交通秩序影响,在有乘客劝阻的情况下,仍执意如此,具有主观上过错。 同时,王老太的行为不仅导致运营方管理上的混乱,也使得有些乘客行程耽误甚至没赶上车等后果,因此造成的损失,王老太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涉及高铁站劝阻和现场管理应如何做?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高铁站作为公共管理场所,其管理方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秩序安全。 一方面,高铁站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广播提醒满足一般性告知义务。 另一方面,从行为发生到工作人员到场存在时间差,但高铁站响应时间应当不超出合理限度,需考虑站区面积、执勤密度等。 此外,高铁站在发生本次事故后,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且强行带离王老太应避免肢体冲突风险,以符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