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郑女士乘网约车下车轻拉门把手竟断,司机索赔300元,郑女士拒赔报警,姐姐协调后赔158元。郑女士发视频,得知司机用断把手继续诈骗其他乘客,一天骗500多元,郑女士投诉后平台退还车费和158元。 生活,有时候真是充满了各种意想不到的破事。温州的郑女士,当天打了个网约车出门。一路上,司机开着车,郑女士坐在后座,很快,目的地就到了。 郑女士伸手轻轻一拉车门把手,准备下车。您猜怎么着? 就这轻轻一拉,“咔嚓”一声,门把手断了! 郑女士当时就愣住了,眼睛瞪得老大,心里直犯嘀咕:我啥也没使劲呀,这咋就断了呢?难不成这车是纸糊的? 还没等郑女士缓过神来,司机就跟被踩了尾巴的猫似的,扯着嗓子就喊:你这把门把手弄坏了,这玩意可金贵得很,你得赔我300块钱! 郑女士觉得自己简直比窦娥还冤!她赶紧跟司机解释:我就这么轻轻拉了一下,这明显就是门把手质量有问题,凭啥让我赔? 可司机根本不听她解释,就像个复读机似的,一个劲儿地嚷嚷着要赔钱,还拦着郑女士不让她走,那架势,好像郑女士不赔钱就别想离开这辆车。 郑女士又气又急,脸都憋得通红,心里那个委屈,就跟吃了黄连似的,有苦说不出。没办法,她只好报了警。 民警赶到了解了情况后,民警就问郑女士:你觉得自己能接受赔多少钱呢? 郑女士心里也没个底,她觉得自己根本就不该赔,可又怕一直在这耗着也不是个事,就赶紧给姐姐打了个电话。 姐姐赶来后就开始跟司机理论:“你这门把手质量这么差,凭啥让我们赔?你这不是讹人吗?” 司机也不甘示弱,跟姐姐吵得面红耳赤。两个人你一言我一语,吵得那叫一个热闹。最后,在姐姐的软磨硬泡下,郑女士无奈地赔了158块钱。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可郑女士心里越想越气,她觉得自己平白无故赔了钱,实在是太冤枉了。她就把这事儿发到了网上,想让网友们给她评评理。 这一发可不得了,有网友在评论里说,司机在一个群里炫耀,说郑女士是他的贵人,靠这个门把手一天骗了500多块钱。 原来,司机根本就没去修门把手,而是继续用它来骗其他乘客。只要乘客一拉,他就说门把手被拉断了,让乘客赔钱。 郑女士看到这个消息后,她觉得自己不仅被司机讹了钱,还被司机当成了傻子耍。于是,她立马核实了情况,确定司机确实在干这种缺德事后,毫不犹豫地向平台投诉。 平台接到投诉后,反应还挺快,很快就做出了处理,退还了车费和那158块钱。这事一曝光,网友纷纷指责司机太不厚道,为了那点小钱,连基本的诚信都不要了。 一、司机一开始向郑女士索赔300元的行为,如果门把手确实是因为郑女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坏,司机要求赔偿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女士只是轻轻拉门把手,很难认定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司机直接索赔300元缺乏合理依据,属于不当索赔。 而司机后续用已经损坏的门把手,继续欺骗其他乘客索赔的行为,就不仅仅是民事问题了,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机虚构门把手被乘客拉断的事实,骗取乘客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每次骗的钱可能不算多,但如果多次实施这种行为,累计起来数额达到当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就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司机这种行为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司机利用损坏的门把手欺骗乘客,侵犯了乘客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司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您说,这司机为了那点小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还赔了钱,这值得吗?这司机难道就没想过,诚信才是长久经营的根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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