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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三年倾尽10万,临婚才知对方已婚,这钱还能要回吗? 河南郑州,王先生经人

恋爱三年倾尽10万,临婚才知对方已婚,这钱还能要回吗?

河南郑州,王先生经人介绍,结识了比自己小13岁的女子。初次见面,女子热情大方,王先生的顾虑瞬间消散,二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三年间,王先生对女友宠溺有加,女友生病他转6000元,没路费他立刻打钱,话费也主动承担,累计花费超10万。

2025年5月,王先生准备结婚,女友却坦白自己2023年7月就已领证。王先生要求还钱,女友却消失不见。

无奈之下,王先生找记者一同前往女子丈夫家,丈夫称知晓王先生,妻子却说其是同学,而王先生听女友说这是堂哥,且丈夫也联系不上妻子。

记者打通女子电话,女子坚称和王先生是朋友,最终在王先生反驳下,女子表示会离婚并写下欠条,承诺2028年还10万。

这事,得从2023年4月说起。那时,王先生刚结束一段感情,心里空落落的。经人一介绍,认识了年轻女子小李。

小李比王先生小13岁,可她热情大方,一见面就拉着王先生有说有笑,把王先生心里那点因为年龄差距产生的顾虑,一下子就给打消了。

没过几天,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王先生觉得自己又找到了生活的方向,对未来充满了期待。

恋爱后的王先生,那对小李是宠得没边。有一次,小李说自己生病了,难受得不行。

王先生一听,心都揪起来了,立马就给她转了6000块钱,让她赶紧去看病,还一个劲地叮嘱她要好好照顾自己。

还有一回,小李说要去外地办点事,可没路费了。王先生二话不说,又给她转了钱,还问她钱够不够,不够再跟他说。

就连小李的手机话费,王先生都主动包了,每个月按时给她充值。这三年下来,王先生前前后后在小李身上花了10多万,他觉得,为心爱的人花钱,那是应该的。

时间一晃就到了2025年5月。王先生觉得,两人感情也稳定了,是时候见见家长,把婚结了。

他满心欢喜地跟小李说起这事,可小李却支支吾吾的,眼神躲躲闪闪,就是不肯正面回答。

王先生觉得事情不对劲,在他的再三追问下,小李终于坦白了,原来她早在2023年7月就和别人领证结婚了。

王先生一听,整个人都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真心付出了三年,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

他质问小李道:“你为什么要骗我?我这三年的感情和钱,都白费了吗?”

小李却低着头,一声不吭,随后竟然玩起了消失。

王先生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决定找记者一起去小李丈夫家讨个说法。当他们来到小李丈夫家时,没想到丈夫的反应让他们大吃一惊。

丈夫说,他知道王先生这个人,可妻子却跟他说,王先生只是她的同学。而王先生之前一直以为,小李丈夫是她的堂哥。

这关系,乱成了一锅粥。丈夫也联系不上小李,电话都被拉黑了,他也是一脸无奈。

记者好不容易打通了小李的电话,小李在电话里却说,她和王先生只是朋友关系。王先生一听,当场就反驳道:我为你花了那么多钱,你说只是朋友?

小李见事情瞒不住了,最后表示会和丈夫离婚,还给王先生写了一张欠条,承诺2028年还10万。

王先生看着那张欠条,他不知道,这欠条能不能真的兑现,这三年的感情,到底该何去何从。

一、王先生为小李花费的这10多万,并非都是自愿赠与

像小李生病时王先生转的6000元,以及给她转的路费等,这些钱是基于两人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王先生给小李转钱,是附有结婚这一条件的。现在小李隐瞒已婚事实,导致两人无法结婚,这一条件无法成就,那么小李就应当返还这些钱财。

二、小李虚构事实,隐瞒自己已婚的身份,与王先生建立恋爱关系,并骗取钱财,这种行为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小李给王先生写了欠条承诺还钱,但这并不能掩盖她之前诈骗的事实。如果王先生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钱财,那么小李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王先生在这段感情里是真心付出,毫无保留。他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却没想到掉进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他的信任被彻底践踏,感情和金钱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小李却脚踏两条船,一边享受着王先生对她的好和金钱上的付出,一边又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她的行为不仅伤害了王先生,也伤害了自己的丈夫,破坏了两个家庭的和谐。

小李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不惜欺骗他人的感情,这种行为是极其不道德的。

(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