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小伙的粉色新能源车接连两天遭神秘破坏。两次报警后,警方通过监控锁定一90岁老太,她推车缓行时突然加速,抄砖头狂砸车尾十余下,徒手掰弯车牌后扬长而去,与平日蹒跚形象判若两人!在定损4000元后,老太甩出“神逻辑”:“要钱没有,拿命抵债”,家属冷拒:“这事找我们没用!”经过警方调解,小伙仅获赔800元。网友炸锅:年龄竟是免责金牌? 6月30日,据观象视频报道,25岁的林峰遭遇离奇维权困境。 6月28日晚,当他走向停放在老小区路边的粉色新能源汽车时,赫然发现粤B新能源车牌被暴力掰成90度折叠状,车窗与后视镜覆盖着黏腻痰渍。报警后因监控缺失无果,林峰拍摄视频自证车辆未阻挡消防通道,引发网友热议:“这位置合规合法,招谁惹谁了?” 6月29日清晨,更惊人的场景出现,后车牌再度被掰弯,车尾赫然留着砖头砸击的凹痕。调取监控发现,满头白发的张老太(化名)老太推着红色购物车缓行时,突然加速冲向车辆,捡起砖头猛砸车尾十余下,随后徒手将车牌掰折。全程动作干脆利落,砸完后扬长而去,与日常步履蹒跚形象判若两人。 4S店定损显示维修费和车衣损失达4000元。警方找到90岁的张老太后,其子李明冷拒:“这事找我没用!” 张老太更抛出“三千块没有,我拿命赔”的惊人言论。 经警方调解,最终仅获赔800元,不足损失金额20%。林峰举着调解书苦笑:“原来年龄真是免责金牌?” 对此,有网友说,90岁就能砸车免责?《民法典》第1165条是摆设吗!调解赔20%等于变相鼓励“我老我有理”! 有网友说,看着监控里老太太砸车的狠劲,突然理解为什么有些养老院拒收高龄“刺 头”。不是年龄决定善恶,是本性穿越岁月浮出水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张老太破坏车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 一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或者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达到三次以上,都可以达到追诉标准。 张老太虽然年满90岁,但作案时意识清醒、动作连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连续两天实施砸车、掰车牌、吐痰等故意破坏林峰车子的行为,有监控视频铁证。而直冲目标车辆破坏,且首次破坏后再次实施,具有明显直接故意。 不过,现有证据反映,张老太破坏林峰车子的定损为4000元,尚未达到5000元,也没有正反映有3次以上破坏财物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责的危险。 另一方面,治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老太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即便情节不重,依法原则上可以处最高10日拘留及500元罚款。 遗憾的是,该法第21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人,依法不执行拘留措施,也就是说,张老太不会被执行拘留。 不过,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旧法21条作出了修订,原则上70周岁老人免予执行拘留,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治安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执行拘留。 2、张老太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因年龄豁免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老太的行为不仅是治安违法性质以上的违法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冲突。 张老太损坏林峰的车子,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按照合理计算方式或市场价格赔偿损失。 同时,判断责任能力核心在于意识能力而非年龄。 本案中张老太三项行为证明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其精准锁定目标车辆,绕过其他车辆直冲粉色汽车,连贯实施破坏动作,持砖砸车、掰车牌、观察“战果”,还刻意规避监控区域,在首次破坏时选在监控盲区。 显然,张老太作案时,有充分的辨识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依法应当自担责任。 也就是说,家属拒绝代偿并无任何问题,除非有证据显示,张老太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家属作为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3、林峰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继续主张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对于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协议的性质,只要是各方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有约束力,不得主张与调解协议内容重复的赔偿。 林峰最终接受赔偿800元,或是其自愿接受的结果,如认为有重大误解等情形,或存在其他损失,则依法可以向张老太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