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某某应不应该被事业编录取,我想陈述几个事实: 首先,向校园流浪猫投毒,与“虐猫”是两回事。即使有些残忍,也不该混淆概念! 再者,事业编也是分岗位的,苏某某讨厌流浪猫,有些人讨厌流浪狗,这些人一概不适合任何体制内岗位吗?这就有些极端了。 最后,我劝有些人善良。如果因为毒了几只猫,就像刑事案底一样,不顾及个人隐私,在互联网上进行网暴,恐怕会遭受反噬。
关于苏某某应不应该被事业编录取,我想陈述几个事实: 首先,向校园流浪猫投毒,与“虐猫”是两回事。即使有些残忍,也不该混淆概念! 再者,事业编也是分岗位的,苏某某讨厌流浪猫,有些人讨厌流浪狗,这些人一概不适合任何体制内岗位吗?这就有些极端了。 最后,我劝有些人善良。如果因为毒了几只猫,就像刑事案底一样,不顾及个人隐私,在互联网上进行网暴,恐怕会遭受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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