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老太马桶堵塞一年,排泄物堆积成"旱厕",整栋楼24小时点艾草驱臭。楼下邻居无法忍受,遂卖房逃离。新房主收房后发现墙体渗漏、恶臭难消,被迫租房,直呼"几代积蓄打水漂"!更魔幻的是:物业多次上门被老太举扫帚赶出,家属接走老人却拒留钥匙。居委想破门清污遭阻拦,邻居怒斥:"粪都快溢出来了,民警见证录像也不敢清?"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于6月25日报道,某小区住户杨老太(化名)长期独居,因马桶堵塞未维修,排泄物持续堆积至溢出状态,形成"旱厕"式污染源。恶 臭弥漫整栋楼,混合粪便发酵的酸腐气味,部分居民被迫24小时点燃艾草驱味。
物业多次尝试入户疏通,均遭杨老太激烈拒绝:"赶紧走吧!不用了!"。
杨老太家中同时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楼下住户墙面渗污。
楼下前业主孟女士(化名)因无法忍受臭味与漏水,于2023年5月卖房搬离。新房主接手后,发现漏水痕迹深入墙体(粉刷仅覆盖表层),因问题未根治,被迫在外租房居住,直呼"几代人攒钱买房,我好冤!"
居委调查证实,杨老太为产权人,退休金充裕,但行为异常,如如深夜拖拉杆箱扰民、屋内堆满杂物无处下脚。其子判给前夫后定居外地,妹妹远居哈尔滨,亲属长期疏于照料。后家属临时来沪将杨老太带离,但拒绝留人配合清理。居委计划联合民警、物业入室清污时,家属再度反悔,致清理僵局。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杨老太行为是否构成相邻权侵害?该如何救济?
《民法典》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或排放有害物质。
本案中。蓄积的排泄物属于有机污染物,其持续发酵产生的有毒气体及渗漏污水,远超生活必要排放范畴。
杨老太马桶堵塞持续一年以上,恶臭致邻居24小时燃艾草驱味、楼下房屋被迫出售,显属超出社会一般容忍限度。
新房主孟女士购房后仍因漏水在外租房,证明损害具有持续性和可预见性。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杨老太作为直接侵权人,新房主等受害人有权要求杨老太清除污染物,停止继续排放污染物,以及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同时,杨老太虽为直接行为人,但其精神状况可能影响责任能力。若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家属是否应承担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要求赡养人提供“生活照料”与“医疗保障”等赡养义务。
维修自有物业虽然未明确是赡养人的义务类型。然而,当房屋状态危及老人自身健康,如排泄物堆积引发病原体滋生,或公共安全时,赡养人的消极不作为可能触发相应赔偿责任等?
杨老太家属作为赡养人对老人处于危险环境负有排除义务。
家属明知马桶堵塞超一年,居委多次告知,却未采取委托维修、临时安置等措施,放任卫生风险扩大,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构成对《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的违反,应当担责。
若杨老太被认定无行为能力,家属作为监护人需替代承担清理、赔偿责任。
若杨老太有行为能力,家属因未及时消除其可控风险,如协助联系维修等,需对邻居扩大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3、在权利人拒绝配合时,居委/物业能否强制入室消除卫生风险?
结合《物业管理条例》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无论是居委还是物业均没有强制性权力,物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提供清洁、安保、绿化等服务。在发现排污行为时,物业一般只能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居委职责更多也是协助主管部门履职。
因此,对于杨老太的行为,要么向主管单位投诉,要么诉讼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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