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个大坑!湖南沅江,18岁的小老板开了一家炒货店,有个老顾客请他帮忙换5万现金。老板现场点了5万现金给他,老顾客微信转账给老板5万。不久后,老顾客又向老板借了5000块钱,出于信任,老板没让他打欠条。之后老顾客拿着转账记录找到老板,让他还5万块钱。老板顿时懵了:我啥时候借过你钱?老顾客当场翻脸,将老板告上法庭,起诉他借钱不还。网友:这个坑挖的真大!
大风新闻6月29日报道了一起离奇事件:刚满18岁的曹先生比较单纯,和一位老顾客刘某熟悉后,互加微信。
8个月后,刘某找曹先生,让他给自己换5万元现金。
曹先生不疑有诈,取了现金给他,刘某手机转账5万给曹先生。
一个月后,他又借了曹先生5000元,没有借条。然后找曹先生要求还钱,曹先生不承认借钱,被刘某起诉到法院。
曹先生被刘某盯上不是一天两天了,刘某40多岁,是某单位的司机。
他看到炒货店生意好,流动资金大,店里又经常是曹先生一个人,便不怀好意,琢磨着设个圈套让曹先生钻。
曹先生年龄小,社会经验比较少,刘某经常借买瓜子花生,和曹先生套近乎。
曹先生把刘某认作是自家的老客户,每次他都十分热情的招待。
和刘某聊天,也从不设防,在刘某的提议下两人还互加了微信。
2024年12月24日,刘某来到店里找曹先生,看到店里确实只有曹先生一人。
刘某对曹先生说,想把微信里的钱,提到银行卡里去取现金。
但自己想省下手续费,让曹先生帮忙,换成5万元现金给他,他再转账给曹先生。
曹先生认为这点忙可以帮,他没多想,就找自己的父亲和姑姑,取了现金凑齐了5万元。
就在自家店里清点完后交给刘某,刘某将钱装好,然后用手机微信,给曹先生转账5万元。
双方完成了交易,过了一段时间后,刘某认为店里的监控已经不存在了。
2025年的2月1日,他又找曹先生借5000块钱急用,说过两天就还。
曹先生把刘某当做了客户+朋友,连借条都没让他写,就把5000元给了他。
可善良的曹先生,做梦都没想到,包括他借给刘某5000块钱在内,这都是刘某事先设计好的圈套。
借出这5000块之后,曹先生算是彻底掉入了这个大坑。
只过了两天,2月3号刘某找的店里,拿出转账记录,对曹先生说:你借我的那5万块钱该还给我了。
曹先生当时就傻眼了:借钱,我啥时候借你的钱了?
刘某不慌不忙的指着转账记录:你当时说用钱进货,找我借了5万,咋不承认了?
根本没有的事,曹先生肯定不承认,两人吵了起来。
之后曹先生一直被刘某追债,而他借给刘某的5000元,因为没有借条,被刘某说是借款5万的的报酬。
曹先生忍不下这口气,3月10日报警,称被刘某敲诈5000元,警方通知刘某协助调查。
刘某向警方称:曹先生借了自己5万块,5000元是给他的报酬。
当天因曹先生手机限额,只给了他5000,承诺过两天再还剩下的5万。
随后刘某将曹先生起诉,说他借钱不还。
曹先生不承认借过刘某的钱,但监控过期,他无法证明,当时双方的交易不是借钱,而是换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只有转账记录,在转账后没有对转账备注,也没有补充借条。
这一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
后经过调查发现,两人是2024年8月才认识的,互加微信后,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连聊天记录都没有。
这说明,两人之间没有过多的交情,刘某和曹先生两人之间就是普通关系。
而刘某借这么大一笔钱给曹先生,不可能连个借条也不打,这有悖日常民间借贷的习惯。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曹先生确实借了他的钱。
但刘某只有转账记录,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所以借贷关系不成立。
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25元由刘某承担。
而刘某接受采访时说,是曹先生反咬他一口,讹了他5万块,但反常的是,他并没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679六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刘某仅提供5万元转账记录,但未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等。
刘某无法证明曹先生有借款意图,且双方此前无经济往来,其转账行为更符合换现金的交易,借贷关系不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某作为原告,需举证证明曹先生借款的事实,仅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有可能为还款、交易等)。
结合常理,大额借款无借条、双方关系普通,法院认定刘某未完成举证责任,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警示:民间借贷,即使小额交易也应留存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陷入纠纷。
曹先生胜诉之后,承认自己没想到人心这么复杂。
为了庆祝自己恢复清白,曹先生自请腰鼓队巡街表演,让大家以他为鉴,避免再这样的事情。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大风新闻202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