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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邵某和邻居吴某因为建房发生冲突,就在自家房檐上对着吴某家安装监控,吴某

浙江宁波,邵某和邻居吴某因为建房发生冲突,就在自家房檐上对着吴某家安装监控,吴某得知后,也对着邵某家安装了监控。事后,邵某到法院提起诉讼,以吴某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要求吴某拆除监控,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某和吴某虽然是同村邻居,但是因为生活琐事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相处非常不友好,特别是吴某准备建新房,邵某认为吴某侵占了自家宅基地,多次进行阻止。 而邵某修建围墙时,吴某认为邵某侵占了自家宅基地,将对方围墙损坏,后村委会经过调查,认为邵某并未侵占对方宅基地,协调吴某赔偿对方修建费用。 吴某对此非常生气,就在自家房檐上安装了监控,监控摄像头可以360度旋转,随时照向邵某家。邵某为此也安装了监控,对着吴某家。 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警方经过协商,双方均保证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固定位置,不得对准对方私人区域,如有问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事后,邵某发现吴某家的监控仍然可以拍到自己家,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拆除监控,诉讼过程中,吴某也提起反诉,要求邵某拆除监控。 邵某起诉理由是:吴某安装的监控具有录音拍照功能,可以拍摄到其房屋设施,侵犯了其隐私权。 而吴某则辩解:第一、邵某主张他们家监控可以拍摄邵某家,但邵某并提供证据证明其隐私活动被拍摄公开,其隐私权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第二、他安装监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家合法财产,之前他们建设房屋时,邵某多次进行破坏; 第三、监控摄像头覆盖区域主要为公共空间及他们家院子,未直接对准邵某1住宅内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专门走访吴某和邵某家,确认双均在房檐角落安装监控摄像头一台,监控摄像头具备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旋转、可实时通过手机远程操控,在调整角度后可在一定条件下拍摄到对面房屋进出人员及部分房屋内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密空间隐私是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不属于绝对的私人空间,但不排除这些场所具有相对的私人空间的性质。 在这些私人空间中,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偷窥、偷录、偷拍他人的私人活动,否则构成对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本案吴某和邵某双方安装的监控虽然包含主要公共道路,但监控可以随时拍摄到对方院落,监控对方人员出入和个人信息,且监控可以认为控制,拍摄的信息是否暴露,对方并不知情,超出了合理限度, 因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双方各自拆除各自安装的监控,并指出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希望双方可以妥善处理邻里矛盾,反省自身的问题,避免矛盾扩大,双方友好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