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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多位车主将自己的保时捷卡宴、丰田埃尔法等豪车租给了一位征信不错的男子,

浙江宁波,多位车主将自己的保时捷卡宴、丰田埃尔法等豪车租给了一位征信不错的男子,租金每天850元。岂料租车一天后,男子突然失联了,车辆信号也集体消失。后经调查,这些总价值超千万的豪车,都被锁在了湖州的一个地下停车场,而停车场的管理方则拒绝让车主们提车。车主们报了警,但警方没有立案。 据1818黄金眼6月28日报道,忻先生有一辆保时捷越野车。在6月13日那天,他将车以850元/日的价格,租给了信用不错的周先生,押金都没收。 然而仅租车一天后,周先生就如同人间蒸发般失联了。到了6月18日,更诡异的事情发生,车子的信号突然消失了。 与此同时,同行群里炸开了锅,原来当天有10多台车的定位集体失踪。 在警方介入后,忻先生等车主很快查到了车所在的位置,原来都在吴兴区的一个地下停车场内。 可是当忻先生等人去要车时,却遭到了拒绝,对方开价15万元提一辆车,而警方也没有立案。 忻先生等人了解到,看守方地下停车库的负责人是薛老板,可周先生为何把车放在薛老板的地盘上,大家至今摸不着头脑。 目前,周先生的电话已经关机,无法联系到本人,而忻先生等人的诉求是,希望公安机关将车辆放到派出所保管,等事情解决后再把车开走。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该如何评价? 1、从案情的描述来看,这件事很可能是这个样子的:周先生租了车,然后向薛老板借了钱,用这些租来的车进行抵债。周先生还不起钱了,薛老板就扣押了这些车。 如果按照上述案情,那周先生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周先生向忻先生等人借车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开车,是为了拿车去抵押借钱,而车主们都不知情。 因此,周先生的行为肯定是构成诈骗的。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忻先生等人所说,他们的车辆总价值高达千万元。既然如此,周先生一旦被判了刑,那至少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 2、既然周先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为何警方不立案呢?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管辖权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但是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不是一个地方的,就涉及到管辖的问题了。 本次事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实际是在宁波,因为这些车辆是被周先生在宁波拿去做抵押,然后被薛老板开去湖州的。 因此,这里需要宁波警方立案后,湖州警方可以配合办案。 现在忻先生等人是在湖州报警,让湖州警方立案,这就没办法立案了。 3、忻先生等人希望警方能将车辆扣押至派出所,等他们把事情解决了再放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而侦查活动是在警方立案后进行的,这意思是说,必须先由警方立案,才能对涉事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后经过执法部门的调解,薛老板同意作出了让步,只要每辆车支付3万元就能开走。 目前,已有5位车主付了钱把车给开走了。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1818黄金眼发布于202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