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包裹本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其视为罪恶生意的“隐形通道”。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实施的贩卖、运输海洛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彰显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立场。
本案中,看似普通的农副产品包裹、奶粉罐快递,竟成为不法分子运输毒品的“马甲”。202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他人处获取的毒品粉末藏匿于农副产品中,通过快递寄送给被告人蔡某某并索要毒资。当月,蔡某某又将部分毒品藏匿于奶粉罐内,通过快递转卖给下家曹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公安机关精准出击,在曹某某处查获藏有毒品的奶粉罐,缴获海洛因5余克;在张某某住处抓获张某某,并缴获海洛因55余克,总计涉案毒品海洛因60余克。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分别实施贩卖、运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值得关注的是,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曾分别因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贩卖、运输海洛因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贩卖、运输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触犯刑律,且具有再犯的从重情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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