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几天,关于国籍法是否应该修改的讨论非常热烈,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外嫁女性及其孩子的国籍问题。 在现行的国籍法中,关于外嫁女性及其孩子的国籍规定是“以父系入籍为主”。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保护男性利益的表现,不应该以婚姻关系中的男性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为婚姻关系不应限制于任何性别。 我们在保护男性利益的是否也侵犯了女性的个人权利呢?显然是的。在这个时代,限制女性外嫁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时代潮流,而且也不符合历史潮流。 以父系入籍为主,固然可以保护男性的利益,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男女平等,保护双方的利益呢?在考虑孩子的国籍问题时,是否可以不以父系入籍为主,而是综合考虑孩子出生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父母双方的意愿、父母的国籍等等,来确定孩子的国籍,而不是一味地规定孩子“以父系入籍为主”? 最好的办法还是修改国籍法,删除关于以父系入籍为主的规定,让男女平等成为现实,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 大家对于国籍法的修改,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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