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男子母亲改嫁后,母子间很少来往。男子60岁时,突然被仅有一面之缘,同母异父的妹妹告上法庭,因为她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自己有一个哥哥,而母亲去世时留下遗嘱,把房子给她。男子懵圈,他60岁,第一次被人告上法庭,第一次知道自己还有一个妹妹。更不知道房产的存在。
据羊城晚报报道,尉女士母亲去世前,曾经留下一份公证遗嘱,把一套房产赠给她。
在她成长过程中,母亲从未提及,她还有个哥哥。她一直以为自己是母亲的独生女儿。
母亲去世后,她在整理母亲遗物时,看到一份判决书,她才知道自己有个哥哥,就把哥哥告上法庭。
冯先生接到法院传票时懵圈了,这个妹妹仅跟他有一面之缘,他也不知道母亲死后留下房产。
冯先生有些生气,他已经60岁了,这是他第1次上法庭,还是被同母异父的亲妹妹告上法庭。
虽然不是完全血缘关系上的亲兄妹,但好歹他们是一个妈,她是他亲妹妹。
如果有什么事。妹妹完全可以来找他,兄妹俩坐下来好好商量,有什么事是不能沟通的?非要闹到起诉这一步?
目前,法官正在调查遗嘱的真实性。
对此,有人说:亏他这个好妹妹告了,不然还不知道有这处房产,天降横财啊!
有人说:妹妹不起诉哥哥,房产没办法及时分割套现,通过法院判决分割房产能省很多麻烦事。男子看到的是妹妹薄情寡义,妹妹想的是不与哥哥有过多联系。
还有人说:这事大概率没有遗嘱,所谓的遗嘱是假的,因为有遗嘱根本用不着起诉,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了。房子应该是妹妹父母留下的,按常理来说应该归妹妹,不过妹妹的做法有点画蛇添足了。
按理说,即便是同母异父的兄妹,也不应该互不知情。事情发展成这样程度,跟冯先生的母亲有很大关系。
或许冯先生母亲对他父亲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或许她顾及下一任丈夫,或许是出于其他考量。所以,她没有对女儿说,她还有一个儿子。
也因此,尉女士在母亲去世后,才知道有个哥哥。
对尉女士来说,她在母亲去世后,突然知道自己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哥哥。两人多年没有来往,亲情早已淡漠。
对冯先生来说,突然出现一个妹妹把他给告了。还是因为母亲留下的一套房子。而这一切,他之前全不知情。
所以,他在懵圈之后感到愤怒,也在情理之中。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如果冯先生母亲死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老太太的遗产将由她的继承人共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老人去世后,如果她留下遗嘱或遗赠,会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的,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老太太去世后,留下一份公证遗嘱。需要鉴定遗嘱的真实性。
如果遗嘱真实有效,那就要按照遗嘱内容来执行。
有网友质疑根本没有遗嘱。否则,尉女士直接拿着遗嘱去继承房产就行,为何还要多此一举起诉冯先生?
2、尉女士起诉哥哥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真相就是,尉女士如果办理房产过户,需要老人的全部继承人到场。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如果尉女士想要继承她母亲的房产。是需要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的,到场的法定继承人需要对遗嘱是否有异议进行表态。
也就是说,如果想办理过户房产,需要房主的全部继承人到场。
如果老太太只有尉女士这一个继承人,她当然可以直接拿着遗嘱去继承房产。
但是老太太当年第1段婚姻中,还有冯先生这个儿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王先生作为老太太的儿子,也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所以,如果没有哥哥的允许,尉女士并不能顺利继承母亲的房产。
这也是尉女士起诉冯先生的原因。只有法院判决后,她才能顺利继承母亲的遗产。
法院正在鉴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确认遗嘱真实有效,那么尉女士就可以顺利继承她母亲的房产。
如果遗嘱无效,老太太这套房产将由尉女士和冯先生共同分割。
如果真是这个结局,会让冯先生感到心酸。他都不知道有这个亲妹妹,也不知道母亲有一套房产。可见他跟母亲多年间也很少来往。
如果真的一直不知道也就算了,如今知道母亲有一套房产,而妹妹又把他告上法庭虽,然他不在乎房产,可是心情难免悲伤。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2025年6月20日《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