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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一老板帮朋友还钱,原本要还10000,可手下一滑,多点了一个0,误转成

广东韶关,一老板帮朋友还钱,原本要还10000,可手下一滑,多点了一个0,误转成10万元,老板立刻要对方转回原来的账户,可对方不还,说老板朋友还欠他钱,朋友立刻和老板解除借贷关系,老板告到法院,要对方将10万元返还,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6月2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一男子手滑,将1万元误转成10万元,对方拒还。

刘某欠了邱某一笔工程款,邱某急匆匆撵着他要,刘某没钱,迟迟不能归还。

邱某拿出账单,催得他焦头烂额,邱某要他立刻还钱:你还不起多,你还还不起少,你看你欠了我这么多钱,你还好意思一分不还?

俩人说好,刘某先给他还上1万,其他的钱,再慢慢归还。

邱某走后,刘某急了,他虽然答应还钱,可手里没钱,他想来想去,决定向一位工厂老板借钱。

工厂老板和他关系不错,一听他有困难,立刻拍大腿答应帮他还这笔钱!

刘某给老板写下借贷手续,工厂老板立刻就要给他10000块钱。

刘某一想,不必这么麻烦,他要工厂老板,直接把钱转给邱某,就算自己给邱某还了10000元。

老板一听,很有道理,转来转去就是麻烦,他二话不说,就把10000元给邱某转了过去。

谁知转款时他手下一滑,10000元金额多点了一个0,竟然给邱某转了10万,老板和刘某面面相觑,顿时傻了!

刘某一看,这事大了,自己只借了10000元,并且是工厂老板直接转账,这样一来,说不清了!

刘某和老板赶紧商量,自己欠邱某的钱不止10000,其他款项,还有很多未还。

刘某立刻和老板解除了借贷关系,这样一来,老板转账的钱,就和刘某无关。

老板给邱某打去电话,说自己转错了钱,要他立刻将10万元退回转账的账户。

邱某那边,刚收到10万元,他兴高采烈,可算挽回了一部分损失。

原来,刘某和邱某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刘某欠邱某的款项,积少成多,可是只见账单,就不见刘某给他还钱。

他紧催慢催,几乎就要和刘某翻脸,他又百般恳求,自己也是十分的困难。

好不容易,催的刘某答应,先给他还上10000元,其他的款项,以后慢慢再还。

刚才接到转款,邱某以为是收到了10000,谁知他定睛一看,竟然是转过来了10万!

邱某心里高兴,谁知电话一响,正是转钱的工厂老板,老板向他解释,是自己误操作转错了钱,要他把钱顺原路返还。

邱某一听,我不管这钱是谁转的,你和刘某一伙,刘某还欠我很多的钱。

你想要钱,就问刘某去要,他欠我钱,你替他还,你不找他要钱,找我要钱,他欠我那么多钱,我可不还!

工厂老板解释了半天,邱某还是拒不还钱,他翻来覆去,就说刘某欠他的钱。

老板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邱某返还他转错的10万元。

法院经过调查,仔细调研了聊天记录、从记录中可以看出,刘某事后反应慌乱。

刘某拿出借条,借条上就是借工厂老板10000元,这就证明,工厂老板称,他原本是要给邱某转10000元,并非10万元。

也就是说,老板转给邱某10万,是误操作,多点了一个0,这才将10万元误转给了他。

法院认为,工厂老板所说的话,存在高度的可能性,因此,法院予以采信。

并且,经法院查实,工厂老板和邱某之间,并没有过经济来往,刘某和工厂老板也已经解除了借贷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邱某无权持有工厂老板误转过去的10万元,邱某应将10万元退回给工厂老板。

至于邱某主张,刘某欠他工程款不还,法院认为,邱某可另循途径向刘某要钱。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工厂老板本应转账1万元给邱某,却因操作失误转了10万元。

刘某已经解除了他和工厂老板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邱某持有工厂老板转账的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相关规则,法院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

本案中,法院根据聊天记录、刘某事后的反应以及刘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认定工厂老板原本是要转账1万元而非10万元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从而采信了工厂老板的说法。

这体现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当事人需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刘某欠邱某工程款,邱某应向刘某主张还款。

工厂老板与邱某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邱某不能以刘某欠其钱为由,拒绝返还工厂老板误转的款项。

因此,法院判决,邱某应归还工厂老板100000元。

邱某若要追讨刘某所欠工程款,应另循途径向刘某主张要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南方都市报 202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