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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好友委托转账20万元擅自截留15万元

受托转账20万元却擅自截留

“无偿委托”不等于“没责任”,法院判决返还款项

泉州网6月27日讯(融媒体记者黄墩良通讯员林泽伟)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邻居之间互相帮忙,委托办点事是比较常见的,如帮忙接收快递、帮忙喂养小宠物、帮忙转交东西等等。

委托过程中,尤其是无偿委托时,发生事故造成委托人受损,或受托人、第三人受损,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日前,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具有启发意义。

案情受托转账却擅自截留款项

林某与陈某、谢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6月26日,林某委托陈某将其贷款资金20万元转给谢某。因谢某个人尚欠陈某15万元,陈某在收到20万元款项后,只转给谢某5万元,擅自将剩余15万元留下,转给丈夫陈某甲,致使谢某未全额收到林某20万元贷款资金。

林某向陈某追讨未果后,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15万元及利息损失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同意林某的委托,将20万元贷款资金转给谢某,陈某应按照其指示处理委托事项,向谢某如数转账,而陈某却将其中的15万元转给陈某甲,明显存在过错,因此林某有权请求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据此,法院一审遂依法判决陈某返还15万元款项及赔偿林某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提醒“无偿委托”不等于“没责任”

这起案件涉及“无偿委托”的法律问题,那么,什么是“无偿委托”?

法院介绍,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同意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处理该事务的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而无偿委托的核心特征在于受托人提供劳务或服务不收取报酬。简单说,就是你(委托人)请别人(受托人)免费帮你办件事,对方也答应了,这就是一份“无偿委托合同”。

那么,委托要注意什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偿”不等于“没责任”,虽然不收钱,但法律对双方还是有基本的要求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好心办坏事引发纠纷。

因此,找人帮忙的你(委托人)要注意以下几点:说清楚要帮什么忙,将要办的事情说具体,告诉对方必要的权限(如代签字、代收款等),并提供必要信息;报销必要费用,虽然不用给付报酬,但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等),委托人需要予以承担;谨慎选择受托人,无偿委托更依赖于受托人的责任心,所以选择值得信赖的人至关重要。

当然,帮忙的你(受托人)要注意以下几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所以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严重疏忽,连最基本的小心都没做到)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尽量自己干,既然答应了帮忙,最好亲自做事,别随便转手给张三李四王五,如果真要转手,必须经对方同意,否则转手的人出了问题,自己是要负责的;该告知要告知,事情办完后,应当及时向拜托你办事的人告知一下事务的处理情况和结果,若是发生了突发情况,也要及时知会,让人心中有数。

分责造成损失如何区分责任

现实生活中,因受托事项造成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该如何划分责任?

造成委托人受损。在无偿委托中,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时承担责任。

造成受托人受损。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处理事务中非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

造成第三人受损。若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受损(如帮人搬运家具时被掉落物砸伤路人),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在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向受托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