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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汉找对象,结婚后被要求登记“永久居住权”,否则不过夫妻生活。 老伯按照

上海一老汉找对象,结婚后被要求登记“永久居住权”,否则不过夫妻生活。

老伯按照要求照办后,对象翻脸不认人,将其挤出卧室。

老伯起诉离婚,法院:支持女方

说到这儿可能有人要问啥是居住权啊?

这玩意儿可不能随便给啊!

民法典里写得明明白白,居住权一登记就受法律保护,别说你房子是自己的,白纸黑字一签这房子就算你名下的,人家也有权住到老。

要是遇到心眼多的,签完合同你连自己家门都进不去,分分钟被赶去睡客厅

最近碰到个律师朋友聊起这事,他说好些人压根不懂这里头的门道,以为就是个“临时约定”。

实际上居住权合同一签,房子想卖都卖不掉,买家一看有永久居住权谁还敢接盘?

真遇上纠纷了打官司都头疼。

提醒大伙儿一句啊,但凡要碰房子的事,先找个懂行的问三遍,不然哪天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