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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一女子腹胀求医,途中还骑电瓶车颠簸。不料,医生刚说"你怀孕了",她瞬间

湖北鄂州,一女子腹胀求医,途中还骑电瓶车颠簸。不料,医生刚说"你怀孕了",她瞬间在B超台临盆!更离奇的是,女子坚称"一直避孕",6岁儿子已上小学,全家无人发现孕肚!婆婆接到电话时还在溪边洗衣。卫生院多名医生冲来徒手接生,好在母子终平安。网友质疑:心真大,怎么到临盆了,还不知道自己怀孕了?   据光明网2025年6月20日报道,2025年6月16日午后,某乡镇李月华(化名)午饭后突感腹部持续胀痛,误以为是肠胃不适,独自骑电动车前往沙窝乡卫生院就诊。   接诊医生初步检查后建议进行B超排查。下午2时许,就在B超室检查过程中,李月华突感剧痛,医护人员惊觉其即将分娩!   卫生院当即启动紧急预案:妇产科、儿科医生火速集结,同时通过医联体系统联系市中心医院远程指导。   医护人员在B超室内就地搭建临时产房,在多学科协作下,李月华于1小时内顺产一名男婴,母子平安。   事后李月华向记者坦言:“医生说我怀孕时,我整个人都懵了!”她育有一名6岁儿子,近年无生育计划且坚持采取避孕措施,孕期既无呕吐嗜酸等典型妊娠反应,体重亦未明显增长。   整个孕期内,她照常骑电动车奔波、操持家务,甚至在分娩当日仍独自驾车就医。   其婆婆证实:“儿媳身体一向健康,我们完全不知她怀孕,儿子在外打工,我当天还在溪边洗衣服,接到电话才赶去医院。”   对此,有网友说,太神奇了,怀孕9个月照骑电瓶车颠簸,孕肚能‘隐身’到分娩前一秒,身体也是够好的。   有网友说,还好顺利接生,不然,卫生院这样的医疗条件,还真不好说会不会出意外,要是除了任何问题,搞不好又是一场官司。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可以如何评析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李月华或许是身体比较肥胖,即便是怀孕了,也没有在体型上有太大的变化,而其自认为一直是在避孕措施期间,不可能怀孕,也就在此之前没有前往医院做检查。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月华第一次前往卫生院检查,并查处怀孕和生子,卫生院虽然条件受限,但也顺利接生,卫生院及其医务人员应该是没有违反医疗规范的操作,自然也就没有发生医疗事故。   如果李月华此前曾在卫生院做过检查,但是没有查出怀孕,且因此发生了意外,如为保住胎。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结合前述条例第4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个大类等级,对于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一方面,卫生院及医务人员可能没有如实向患者说明病情以采取的医疗措施、风险,未经患者同意,继而导致损害发生,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面临最高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医师法》第55条规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卫生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警告,严重的,视情况,暂停执业甚至吊销。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未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卫生院及其医务人员如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卫生院及其医务人员,如对患者李月平有过度治疗行为,继而导致损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但无论前述何种理由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中,通常需要借助医疗事故鉴定,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及比例,继而支持具体赔偿金额。   同时,即便有损害的情况下,李月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此前已有生育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还继续电动车奔波、操持家务,且在就医时,也没有提出可能怀孕的主诉,显然,李月平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月平如有损害,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但医疗机构也可以据此抗辩减轻责任,但医疗机构对于治疗过程中扩大损失,基本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