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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警松山湖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驾驶人焦乐,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交警大队提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新城路35号,联系人:陈警官、叶警官,联系电话:0769-22891027),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交警大队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