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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一女子把71岁老父亲送进养老院,某天,她突然接到养老院电话,说她父亲摔

河南南阳,一女子把71岁老父亲送进养老院,某天,她突然接到养老院电话,说她父亲摔了一跤,左腿动不了了,女子赶紧往医院跑,看到父亲当场就愣住了,只见父亲鼻青脸肿,面部骨折,这哪里是摔伤?分明就是被人打的。父亲一看到女儿,立马放声大哭:8……8个人……打我!女子愤怒的要求调养老院监控。养老院:你说巧不巧,监控坏了,护工也离职了。真相让人意外。 4月19号,刘女士接到了养老院电话,工作人员说他父亲摔了一跤,但让她不要担心,说并无大碍。 说起71岁的老父亲,刘女士就泪湿眼眶,她把父亲送进养老院不是不孝,而是自己既要工作挣钱,还要照顾家庭,根本分身乏力。 尤其是父亲2018年脑出血留下后遗症,父亲跟着她,她无暇顾及,父亲也得不到好的照顾,把他送进养老院,父亲能颐养天年,自己也省心省力。 所以,她一咬牙,把老父亲送进养老院,然后隔一段时间去看望一次,给父亲带些可口的吃喝,陪着唠唠家常。 没想到,父亲竟然摔了,但好在没大事,刘女士决定忙完手头的活,找时间去看看父亲。 可还没等刘女士去看父亲,3天后,养老院又打来电话,说她父亲不但左腿动不了了,还呼吸急促,已经被紧急送去医院。 刘女士闻听心里咯噔一下,放下手里的活,直奔医院。 当刘女士看到父亲那一刻,她心如刀割,只见父亲鼻青脸肿,左腿打上了石膏,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 凭刘女士的判断,这种伤势,哪里是摔跤导致,分明是被打的。 果不其然,父亲一看到女儿来了,立马哭的像个孩子,边哭边嗫嚅着告诉刘女士:8……8个人……打我…… 此时的刘女士泪如雨下,又怒火中烧,她很自责,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可父亲含辛茹苦把她养大,她却因生活所迫,不能在父亲窗前尽孝,让他承受如此苦痛。 同时,刘女士又很愤怒,她把父亲送进养老院,是想让他受到好的照顾,不是让他来挨打受骂的,真是岂有此理! 刘女士跟养老院理论,对方负责人都避而不见,工作人员一口咬定,父亲就是不小心摔得,让刘女士不要多想。 刘女士要找护工问责,养老院说太巧了,正好护工辞职不干了。 这不是欲盖弥彰吗?负责人躲了,护工跑了,刘女士要求查看监控,结果,对方说监控正好坏了,啥都没拍到。 刘女士更加确信自己的猜测,种种迹象表明,这里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父亲绝不是摔伤,她一定要给父亲讨个说法。 于是,刘女士联系了媒体,养老院上下异口同声的说,父亲摔伤时,是护工去给他打饭,一眼没照顾到,老人家就摔了。 老人摔后,没发现异常,也及时通知了刘女士,并没有隐瞒。 医院不承认有人打刘女士父亲,可他父亲却一口咬定8个人对他拳打脚踢。 再加上父亲的伤势,刘女士当然相信父亲的话, 记者看双方争执不下,决定从中调解,养老院理亏,承诺赔偿一定的金额。 有人说,刘女士犯了严重错误,没有及时报警,让警察迅速介入,调取监控,固定证据。而且不应该在第一时间诉诸媒体,让简单案情复杂化,给处理造成困难! 有条件还是请保姆在家照顾,家里装上监控绑定手机,随时就可以观察家里的一切。不要认为进了养老院就安全保险了,儿女们要经常去看看,让她,他们知道老人有儿女关心,在养老院老人才会安全些,不然这就是例子!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生活、学习、医疗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养老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对入住老人,尤其是存在脑出血后遗症等健康问题的老年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刘女士父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遭受严重人身损害,且他说被多人殴打,而养老院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声称设备损坏、涉事护工已离职,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养老院需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例如定期巡查、合理看护、及时制止暴力行为等,否则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无法自证“无过错”,必须对老人损害负责。 如果老人被多名人员殴打属实,表明养老院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人员进出管控、护工行为监管等,放任暴 力事件发生,构成重大管理失职。 养老院在事件发生后没主动报警、配合调查,反而以“监控损坏”“护工离职”等理由阻碍真相查明,可能构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的“虐待、遗弃老年人”的加重情节,需承担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双重责任。 刘女士可主张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老人因伤致残,还可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 此外,养老院故意隐匿证据的行为,可能面临法院对其加重赔偿责任或惩罚性赔偿的裁量。 刘女士应立即报警,并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即使养老院监控损坏,警方仍可依据其他证据链查明事实。 信源:小莉帮忙202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