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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案例】:某日晚21时,甲驾驶小轿车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乙,致其身体局部受伤倒

刑法小案例】:某日晚21时,甲驾驶小轿车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乙,致其身体局部受伤倒地。甲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丙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到躺在快车道上的乙,造成乙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甲负事故同等责任,丙负事故同等责任,乙无责任。请问,甲是否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我的答案】:甲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甲的行为造成乙受伤倒地,属于先行为创造了乙的风险,产生法定救助义务,其后续驾车离开现场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其肇事逃逸致使乙仍旧处于风险之中,并导致丙通过该快车道碾轧乙致死,因此甲行为的因果关系并未因丙碾压乙致死而被切断,因此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教辅参考答案】:丙在快车道上行车碾压到乙丙导致其死亡,属于正常介入因素,不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考点:交通肇事罪。不能将交通肇事罪写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