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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丧偶老人多次催儿子、儿媳要个孩子,见儿子、儿媳态度敷衍,担心自己40多岁、

广东,丧偶老人多次催儿子、儿媳要个孩子,见儿子、儿媳态度敷衍,担心自己40多岁、才结婚2年的“丁克”儿子与儿媳婚姻出现变动,儿媳分走自己大半辈子的积蓄所购买的房产,跑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儿子个人继承。

对此,有网友表示老人这样的做法没有毛病,自己的财产想给谁给谁。

也有网友表示,老人这样做,只会寒了儿媳的心!增加儿子儿媳吵架离婚的可能。

还有网友表示,不立遗嘱也是儿子继承。不过,儿子在婚内继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立遗嘱是不是多此一举?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老人立遗嘱是不是多此一举?

《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老人早年丧偶、父母也已经不在了,只有一个独子,儿媳又不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老人即便不立遗嘱,其遗产确实也只有其儿子继承。

不过,虽然如此,老人的做法并不是多此一举!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老人不立遗嘱将遗产指定儿子一人继承,老人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确实由老人的儿子一个人继承,但基于儿子的婚姻关系,儿子继承后,就会转化为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虽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平分。但是儿媳或多或少都能分走一部分。

综上,可见,老人的做法并不是多此一举!担心儿媳与儿子离婚进而分走自己的财产,想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儿子,给儿子一个保障,这样做是正确的做法。

最后,或许老人的这一做法会让儿媳心里感到不舒服,但是身为儿媳,也是妻子,应该知道婚姻中最重要的从不是物质而是情感,也应该理解一个老母亲的爱子之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评论列表

无我利他
无我利他 1
2025-06-23 15:48
夫妻本应是: 乾男坤女,前世姻缘。 月老仙师,配遇周全。 妇敬夫爱,相互包含。 忠贞不二,恩爱绵绵。 尊老怀幼,子孝妻贤。 幸福美满,合好佰年。 但用至诚,即能得道。 夫敬妇爱,以合阴阳。 妻贤子孝,即合天心。 现在,被弄得: 贪嗔嫉妒,恶口妄言,不孝父母,不尊师长,不知礼义,不明廉耻,奸盗邪淫,恣情纵欲,以荣为耻,以耻为荣。毁人财物,坏人声名,淫人妻女,诱人丈夫,损人之短,炫己之长。 如今之人,人心矫诈,惟求财宝,不识因缘,贱命重财,贪淫恋色,夫妇不睦,破国亡家,内怀万恶,外结凶狂,相继灭亡,未曾自悟。 致使星辰失度, 运限滞留,阴晴不测,寒暑不调,乾坤劈破, 天地崩裂,家庭不睦,夫妻不和。 岂不知人心即是天心,人心不古,天心不正。 吉庆远离,祸患相侵,孤鸾入命,寡宿同程, 咸池沐浴,红艳桃花,绞婚煞,破婚煞,重婚煞,离婚煞 , 隔婚煞, 桃花煞,重夫煞,重妻煞,井水煞,三丁煞,八败煞,孤寡煞,煞煞相随,苦不堪言。 怎么办?急急持诵《太上老君说月老仙师禳婚姻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