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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丧偶老人多次催儿子、儿媳要个孩子,见儿子、儿媳态度敷衍,担心自己40多岁、

广东,丧偶老人多次催儿子、儿媳要个孩子,见儿子、儿媳态度敷衍,担心自己40多岁、才结婚2年的“丁克”儿子与儿媳婚姻出现变动,儿媳分走自己大半辈子的积蓄所购买的房产,跑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儿子个人继承。

对此,有网友表示老人这样的做法没有毛病,自己的财产想给谁给谁。

也有网友表示,老人这样做,只会寒了儿媳的心!增加儿子儿媳吵架离婚的可能。

还有网友表示,不立遗嘱也是儿子继承。不过,儿子在婚内继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立遗嘱是不是多此一举?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老人立遗嘱是不是多此一举?

《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老人早年丧偶、父母也已经不在了,只有一个独子,儿媳又不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老人即便不立遗嘱,其遗产确实也只有其儿子继承。

不过,虽然如此,老人的做法并不是多此一举!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老人不立遗嘱将遗产指定儿子一人继承,老人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确实由老人的儿子一个人继承,但基于儿子的婚姻关系,儿子继承后,就会转化为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虽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平分。但是儿媳或多或少都能分走一部分。

综上,可见,老人的做法并不是多此一举!担心儿媳与儿子离婚进而分走自己的财产,想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儿子,给儿子一个保障,这样做是正确的做法。

最后,或许老人的这一做法会让儿媳心里感到不舒服,但是身为儿媳,也是妻子,应该知道婚姻中最重要的从不是物质而是情感,也应该理解一个老母亲的爱子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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